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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法律本科专业” 的建议缺少智识品质

  大学设法律本科专业是一个错误吗?持此种意见者的主要理由是:法律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指向,应该是具有“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的精英教育,相比之下,从高中到大学的法科生太稚嫩、太缺乏进入法律智识殿堂的生活阅历和身心素养,法律本科“就业难”说明此等安排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对此,我的看法是: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不应该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以为社会培养具有很高法律素养的人才为目的。具体阐述如下:
  如果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教师的总体数量以50-70万算(估计在可预计将来不会超过这个幅度),那么去除各种复杂的考虑因素,现如今和今后的法科毕业生能从事这些法律职业者都将是少数。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固然要关照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将此作为自己的重要取向,但是如果以此定位自己,作为自己的唯一指向,则不切实际,也没有前途。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者养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必不可少的台阶,但整体上则应该面向社会多层次、多种类的法律需求,面向现代法治社会对公民在法律方面的高素质要求,将自己定位为具有在广泛智识诉求和人文关怀、广泛职业指向的素质教育。在这方面大陆法传统有很成形的制度和经验可资利用。而且,我国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大学法律教育的定位,对大学法律本科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的关系,在认识上也变得越来越清晰。事实上,我们也无法认定,选择读大学法律本科的学生一定就是为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甚至我们也无法认为,现如今每年30-40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是为了要从事法律职业。同时,法律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法律知识和训练所具有的广泛应用价值,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生活和事业开展的一种基本素质,也足以使它在大学本科中作为一个专业存在。
  至于法律教育是否需要“高起点”,我想即使拿美国的情况来说事,它也不是从来如此。美国的法律职业者养成,在历史上也经历过“法律作坊”式的学徒制,类似职业高中的法律学校等“低起点”阶段。即使认为只有把法律教育安排在大学本科之后才算“高起点”,那也是后来的事。法律教育的起点、层次、构造等,取决于法律传统,更取决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水平。审视现阶段中国的法律职业状况,可能还不能要求法律教育一概成为高起点的“精英教育”。此外,说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可能似是而非;争论当今社会一个17-18岁的青年学习法律是嫩了、早了,还是可以、合适,我想不会有结论;说认知必须以亲身体验为前提,则多属荒谬。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本科教育的确存在鱼龙混杂等各种问题,需要整顿和规范,尽管这并不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取不取消的问题。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的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已经不能不面对市场需求和市场选择,有鉴于此,教育主管部门的职司所在,是制定规范合理的法律本科教育的指导标准,并切实有效地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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