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正文的引证
如何对待正文中存在的事实错误或字句遗漏?引证者有无必要替原文作者进行修正,以及如果修正了是否要作说明?
例15. 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
章开沅、田彤合著《张謇与近代社会》中提到:“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张之洞议将上海制造局迁往安徽宣城时,张謇曾借机建议……”[20]
然而,光绪元年是1875年,光绪二十八年应为1902年,引文中差了整整10年。张謇向张之洞进言的时间究竟是光绪二十八年(即1902年)还是1892年(光绪十八年)呢?经查,张謇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状元。此前曾于1885年中举人,先后在江苏赣榆、崇明书院掌教。1895年受两江总督张之洞委派,在通州创办沙厂。从1901年起,张謇从事立宪运动,是年著《变法平议》。1904年代张之洞、魏光焘起草《拟请立宪奏稿》并翻刊日本宪法。[21]由此可推知,二张结识不会早于张謇高中状元的1894年。《张謇与近代社会》一书也提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正月,张之洞奏派丁忧在家的张謇总办通海团练。通过举办团练,张謇与张之洞建立了密切的关系。[22]因此,张謇向张之洞进言亦当在此后的1902年。
事实已经厘清,引证时,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应当对原文中的不足有所交代。不妨采取下面的方式标明:
章开沅、田彤合著《张謇与近代社会》中提到:“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应为1902年——引者注],张之洞议将上海制造局迁往安徽宣城时,张謇曾借机建议……”[23]
某种意义上,为学术引证建立规则和立法颇为相似:二者都试图用既定的、抽象规则约束和指引人们未来的行为。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24]类似的,学术引证规则也应当服从引证自身的规律,这是引证规则获取自身合理性的唯一途径。与此同时,学术引证规则制定者不可避免地要直面立法者所要应对的难题。难题之一是规则的概括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过于概括(或原则)则容易流于空泛而难以适用,过于具体则又容易失之琐碎,导致适应性被削弱。难题之二是规则要有稳定性,但社会生活却在不断变化之中。甚至有人极端地说“法律一经公布即落伍于时代”。因此,法律要不断进行修订,或者通过案例增加规则灵活性或拓展适用的范围,以弥补成文规则过于抽象和僵化的不足。热切渴望得到学术规范权威文本的学术界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某种启发。
【注释】 《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该文发表时注释被遗漏。完整的电子版本见正来学堂。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笔者无意为文中涉及到的每一个问题提供确定性的答案。事实上,对此笔者也实在力所不逮。
《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封三。
杨立范:“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http://www.chinalawinfo.com/ad/20050907/ad20040626.htm。
《
著作权法》(2001)第
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