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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做学术引证——引证集疑录(上)

  此外,辞书是由辞条构成的。读者常常会沿着引证的指引回溯到辞条中。因而,在引证时,仅仅标注页码可能还不够,需要同时提示引文出自“XX辞条”。完全用辞条替代页码则要谨慎,以避免加重读者检索的负担。
  七、对著作中非正文部分(序言、编者批注、后记、书后附录等)的引证
  文无定法。并非只有正文才有引证意义,相反,很多时候,著作的非正文部分,如序言(含自序、他序)、编者批注、后记、书后附录、注释,甚至目录等,都可能因包含大量信息,而成为引证的对象。因此,有关引证规则有必要对这些内容加以关注。
  例11.《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正文之前有曾宪义、崔建远、魏振灜诸教授所做“序”三篇,其页码系分别单独计算,均与正文不连续。
  例12.《法理学问题》
  苏力教授翻印的《法理学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正文之前收录有《<波斯纳文丛>总译序》、译者的《新版译序》以及《原书序》,正文后有“(初版)译后记”。除“(初版)译后记”以外,与正文页码皆不连续。
  例13.《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先生翻译的《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一书正文前收有“增订版译者前言”,书后附有伯尔曼所作“千禧年视角下的西方法律传统:过去与未来”一文。
  例14.《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
  该书由佛雏先生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出版。编者在书中作了多处短评。
  这些引注事项涉及到引文究竟是谁说的(作者、作序者、译者还是编者)、引文出自哪里以及页码等问题,需要给读者一个清楚的交代。过于简略的引证规则(如《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即《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显然无力承载这多信息。而《历史研究》的引证规则则很好:
  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如:
  袁伟时:《卷首献辞》,《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2页。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由作者自撰的序、跋、前言、后记时,可用中圆点连接来表示。如: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序言》,人民出版社,1994年。[18]
  八、转引的问题
  引用别人的观点和材料必须说明出处,这是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清代学者陈澧曾在《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中告诫说,“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19]不过,有些时候,引用者不见得都能查找到原文(第一手资料),而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第二手,甚至是第三手的资料。前面所引清人陈澧的话出自《东塾未刊遗文》,笔者是在杨立范先生《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一文中见到的,而他则转引自张舜徽先生《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这种现象的存在为引证规则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对于多次转引,是否要如实记录其间的过程,引证者是否有权自行裁减中间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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