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做学术引证——引证集疑录(上)
姜朋
【关键词】学术引证;注释
【全文】
引证之于学术的重要性,学界早有公论,无需多言。但对于引证规则的有效性则仍有深入探究的必要。这种有效性与其说是来自规则制定者的权威,毋宁说是源于该规则自身所具有的获得普遍承认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在《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一文[1]中,笔者对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制定统一的注释规范的做法表示了质疑,认为应当容忍不同风格的注释体例的存在,希望通过竞争实现注释规则的优化。这也正是发现引证规则正当性或合理性的过程。
鉴于期刊论文、著作和法律、判决等规范性文件是时下中文法学写作中最常见的几类征引文献,本文将着重记述试图按照既定的引证规则引证时所面临的诸多细节问题,以期从技术层面着手,构筑注释规则的合理性基础。[2]
不同的引证规则对于期刊论文和著作两类文献的引证要求基本趋同,都大致包括作者、文献名称(著作、译著、论文)、专著或出版物名称,出版者(限于著作类)、年份、版次(在期刊论文则为期号或卷次)、页码。所不同者,在于是否要标明著述方式、著作的出版地。比如,在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专著(在参考文献中)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期刊文章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又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引证体例》则要求注文提及文献的顺序应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并括注年份),页码。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3再比如,北京大学出版社采用的引注格式标准为:著作:序号、主要责任者及著述方式:著作名,版者及出版年,页码;译作:“序号、〔国别〕主要责任者及著述方式:著作名,译者,出版者及出版年,页码”;期刊论文:“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章名》,《期刊名》XXXX年第X期(或卷、辑)。”4因此,下文将以这些引证因素(著录事项)为线索展开。
一、对作者的引证
引证其实是一个把引证者自己阅读文献的基本信息如实告知读者的过程,但由于受制于引证规则,引证者无法把他看到的一切都罗列出来,而必须有所取舍,另一方面他还要受到被引文献是否提供了这些信息的制约,因而引证可能变得有些艰难。比如在引证编辑作品时,著作上同时署有公民和法人的名字(名称),或者既有作者,又有编者,还有译者,应当如何引用?
例1 《陈光甫日记》
该书版权页上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也记为:“陈光甫日记/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上海书店,2002,11”。
看上去该书似乎是一部以法人单位(上海市档案馆)为著作权人的编辑作品。但其扉页上又加注了“邢建榕、李培德编注”的字样,从而为引证增加了难度。
我国《
著作权法》(2001)第
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很显然,这一条无助于解决此处的难题。还好,该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并结合陈光甫日记原件收藏于上海市档案馆的事实,可以推定,该书是一部职务作品,邢建榕、李培德是在完成上海市档案馆交付的编、注该书的工作任务。因此,邢、李应为该编辑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从而引证时也应引证他们二人的名字而不是上海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