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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律的发展

  1902年晚清就开始大规模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成立专门机构,主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修改,最初学习的是国力最强盛的英国,但后来经过考察发现,英国的法律卷帙浩繁,几乎要求法官成为历史学家,而且英国的法律内在地有一种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美国是一个总统共和制国家,都不适合中国。反过来对照法国、德国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按图索骥,是很机械化的操作,只要把它翻译过来就行,可以速成。况且,日本也是这样走上富强之路的。因此,中国最终走上了学习欧洲大陆法系的道路。但这并没有成功,上个世纪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的法律全面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也受到强烈影响,结果中国不是要用法律而更多的是以“运动”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但走到极端(如文化大革命)时,社会反而走向了完全的动荡,人人自危。直到改革开放,我们才知道,离开法治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目前,法律全球化运动已经从欧洲这个试验场遍及到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中国在这场世界性的法律发展和改革运动中始终起到了先锋的作用。早在清末时期,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力主废除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制,并在吸收西方国家法律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编订了《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大清新型律草案》(1907年)和《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等,开创了中国法律全球化的先河。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权力制约型政府体制,标志着中国宪法全球化的开始。1945年,中国共产党派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联合国成立大会并签字批准了《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同时,中国还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1947年4月,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一道,参与了拟定总协定的工作;1948年4月,中国又签署了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议定书》,由此成为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因中国台湾的缘故,未能及时恢复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合法地位。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同关贸总协定恢复了联系,1992年10月第11次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会议开始进入中国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到目前为止,中国与WTO成员国的绝大多数签订了双边协议。中国可望在2001年底以前与世贸组织最后签定恢复议定书,并正式恢复中国的创始缔约国的地位。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制了近代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54年宪法,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建立和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十年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和专制主义的蔓延,54年宪法建立的民主政治体制遭到挫败,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了拨乱反正,并将经济建设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1992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相应地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法制目标。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论断。更为重要的是,1999年在中共中央的建议之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修正案的方式载入宪法史册。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今年,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进一步重申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同时,江泽民同志还创造性的阐释了“以德治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典》、《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涉外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从单一到全面、从粗略到详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建立和健全了一套根本法与普通法相统一、公法与私法相统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既是法律全球化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国积极主动地适应和发展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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