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那份长达五百多页纸的判决中没有简单地说采信哪一方的鉴定结论,而是运用自己的常识分析出1990年遗嘱中存在的九大疑点。例如,王德辉孝顺父母,为何改遗嘱把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之外;该遗嘱没有请律师,而且字迹潦草,内容浪漫,这显然与王德辉一贯处事严谨的性格不符;王德辉素以家人为骄傲,为何在遗嘱中说他们都“令人失望”;而且遗嘱内容中还有不少令人费解和不合情理之处。最后,法官指出,单是这九项疑点,就可以有力地证明该遗嘱是假文件。这位法官并不是笔迹鉴定的专家,但是他却运用常识对笔迹专家的意见进行评论和质疑,而且他提出的疑点并非笔迹鉴定本身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程序之下的证据制度的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有“三个支柱”,即对抗式诉讼程序、陪审团审判方式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毫无疑问,陪审团审判和庭审中心模式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以为,对抗式诉讼程序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支柱”,因为其许多证据规则的形成都与对抗式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大约在13至14世纪,当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从早期的控告式转变为纠问式的时候,英国的诉讼制度逐渐从原来的控告式发展为对抗式。虽然对抗式和控告式的区别并不像与纠问式那么突出,但是对抗式比控告式更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在法庭上,诉辩双方的律师扮演主要的积极的角色;法官和陪审团则扮演消极的中立的角色。假如把审判比喻为一场体育比赛的话,那么当事人和律师犹如运动员,法官和陪审团则如同裁判。而且,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能也有了明确的分工:前者负责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主持审判和适用法律。在这种审判方式下,以证人证言为主的各种证据的作用就变得非常重要。换言之,由控告式诉讼向对抗式诉讼的进化,使证据成为了审判的中心,从而推动了英国证据法的发展。
从15世纪到17世纪,英国的法律相继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文书证据规则、证人资格规则、强制作证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等,为英国近现代的证据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8世纪,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规则逐渐形成。19世纪是英国证据法迅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时代,各种证据规则不断增生。英国今天的法官在审判中引用的关于证据规则的许多判例都是在19世纪确立的。20世纪以来,英国的立法机关颁布了数量众多的关于证据的法律法规,使英国的证据制度从单一的判例法系统逐渐转变为判例法和制定法相结合的系统,并形成了现代的证据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