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序言
何家弘
【全文】
《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是一部颇具反思韵味的著作。作者用批判的眼光,以局内人的视角,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程序及其相应的证据法律规则,并且对其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我们这些试图取经的“局外人”来说,这确实是一本颇值一读的著作。
——何家弘
2002年冬季,我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客座教授的时候,香港那位素有“小甜甜”之美称的亿万富婆龚如心与其公公的遗产纠纷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的社会知名度很高,而且诉讼标的可能高达百亿港元,所以一些新闻媒体把那场官司称为“世纪遗产争夺案”。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该案的审判中,这一点可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王老先生的主要证据是王德辉在1968年立下的遗嘱。在该遗嘱中,王德辉决定将全部资产都给予其父。而龚如心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是王德辉于1990年写下的遗嘱。在那份共有四页纸的遗嘱中,王德辉明确表示将他的“一切财产全部遗赠” 龚如心。由于诉讼双方对1968年遗嘱的真实性没有争议,而且后一遗嘱一旦确立,前一遗嘱就会自动失效,所以1990年遗嘱的真实性就成为了本案审判中争执的焦点,而这也就涉及了作为证据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鉴定制度问题。
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其诉讼制度和鉴定制度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式程序,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其鉴定制度属于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又称为对立鉴定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都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的;鉴定人是由当事人选任或聘请的,因而也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双方当事人选任或聘请的鉴定人在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时往往持相互对立的态度。当然,这并等于说鉴定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专家证人”)一定会提供违反科学的鉴定意见。
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诉讼双方分别聘请笔迹鉴定专家对那份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言。龚如心一方的专家说该遗嘱是真实的,而王老先生一方的专家则说该遗嘱是伪造的。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对抗的气氛十足。当然,证据的认定最终要由法官说了算。结果,法官裁定该遗嘱是“假文件”,判龚如心败诉,不仅那笔遗产要归入王老先生的名下,而且龚如心还要支付超过一亿港元的诉讼费用,包括对方“堂费”的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