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魁奈为我们描述了一幅理想的国家政治与法律生活的图景,而按照他的看法,符合上述自然的社会基本规律的要求的国度,乃是中华帝国。魁奈甚至认为,他所系统而详细叙述的,是“完全可以作为一切国家的范例的中国的理论”[58]。换言之,这是魁奈关于中华帝国国家制度的理想型的理论范式。魁奈的这一识见,似乎是发自内心的。与我们以下将要看到的斯密的态度不同,魁奈对那些欧洲历史家和旅行家关于东方及中国的叙述材料并不持有怀疑的眼光,而是申明那些叙述材料“是完全可以相信的”[59]。不过,他的那部题为《中国的专制制度》的著作,从书名上看却容易给人们造成错觉,似乎魁奈及其重农学派是专制政治的宣扬者。其实,在魁奈那里,专制君主有“合法的”与“不合法的”之分,由此就产生了“合法的专制主义”与“独裁的专制主义”之区别。魁奈及其重农学派所主张的专制主义,并非专制独裁,而是一种“合法的专制主义”,亦即受到法律制约或法律上的专制主义。[60] 这种“合法的专制主义”,渊源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强调国家的政治权力决不是暴君的专断任性,并且应当是对人们的所有权和自由的维护与保障。按照有的学者的诠释,“合法的专制主义”意为和仅仅意为“法律的专制主义。”[61] 因此,这一概念的重心不在“专制”上,而是在“法律”上;这就是说,一切都取决于大家认其具有专制力量的法律思想。[62] 在魁奈看来,中国的专制政治属于“合法的专制主义”范畴,它建立在明智的和确定不移的法律基础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并且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因而皇帝的权力要受到制约。[63] 广大的中华帝国建立在科学的和自然规则之上的政治制度,是科学和自然规律的发展结果。中华帝国是善于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中重要的在于依靠治理国家的形式和规则的孔子的儒家学问。“自然状态”的理念与孔子的“天命”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中国人深受孔子思想的熏陶和教育,因而世界上唯有中国人才仅为实施“自然状态”或“天命”而立法;中国之所以繁荣与稳定,这应归功于把自然法则编纂成法典。[64] 所以,在中国,“在学问的帮助下,形成了国家的第一阶段,这些学问非常适合于通过理智的光辉来领导人民,使政府完全服从于那些确立社会制度基础的自然的和颠扑不破的规律。”[65] 中国的统治制度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的,对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的追求,成为他们合法管理的一个基本目标。在中国,“皇帝们总是把遵守古代的礼仪和举行这些礼仪看做是他们 的主要责任之一。作为一个国家的首领,他们是统治人民的皇帝,是教导人民的导师,是行祭的祭司”[66]。在这个疆域辽阔的帝国内,实行自由的检举,经常在政府的通报中报道官员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检查政府的活动,以便使各个省份都能遵守法律,反对滥用权力,——这是稳定而自信的政府的重要条件;中国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伦理原则基础之上的,伦理与政治构成了中国仅有的科学,统治者的政令不能违反惯例和公共福利;在这里,渊源于“自然秩序”的政治秩序无疑会形成一些强制性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乃是自然法则的体现,司法活动同样不能背离公正的法制;在整个帝国内,财产所有权是相当安全的,子女都是按照继承权的自然秩序来继承自己的父母和亲属的遗产。
因此,通过中华帝国这个范例,魁奈进一步确证了国家统治、政府管理与法律运作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体现“自然秩序”要求的内在必要性。他指出:“确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规律是永恒的和颠扑不破的,统治中的混乱现象只是由于这些永恒的规律遭到破坏的结果,这不是很清楚的吗?中华帝国不是由于遵守自然规律而得以年代绵长、疆土辽阔、繁荣不息吗?那些靠人的意志来统治并不得不靠武器征服人的民族,难道不会被人数众多的中华民族完全有根据地看作野蛮民族吗?这个服从自然秩序的疆土辽阔的帝国,不就是一个稳定而持久不变的政府的范例吗?它证明,有时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没有别的理由,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由于人们本身的反复无常。然而难道不能说,中国政府所以能保持这种幸运的和经久的不变(unifo rmifie),只是由于这个帝国比别的一些国家较少遭到邻国的侵袭吗?但是它不是也曾经被占领过吗?难道它的辽阔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几个国家吗?由此可见,它的政府所以能维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由于局部的情况,而是本质上的稳固的秩序”。[67] 尽管魁奈并不认为中国的政制并非完美无缺,但在他的心目中却始终坚信,较之欧洲以及其它国度,中国的政治统治与法律机理更接近于一种理想的政制模式。所以,魁奈向欧洲的统治者特别是法国国王提出忠告,建议他们学习中国的治理方式,强调“一个巩固的、繁荣的政府应当按照中华帝国的榜样,把深刻研究和长期地普遍学习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当作自己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标。”[68] 很显然,魁奈之所以如此推崇中国政治与法律文明以至于难免有过份虞美之辟,有的甚至与历史的真实不符,除了他从内心深处景仰孔夫子之外,一个重要原因乃是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中国的儒家内在义理与政府治理方式成为以魁奈为代表的重农学派表达自己政治、经济与社会主张的有力例证。[69]
三、孟德斯鸠的东方法律观取向
如果说伏尔泰和魁奈是法国启蒙运动中倾向东方尤其是“中国热”(用安田朴的话来说是“ 对华友好人士”)的主要代表,那么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则 是从总体上否定东方及中国的所谓“对华不友好人士”的代表者。伏尔泰和孟德斯鸠构成了这种对中国的矛盾态度的两根支柱。[70]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71] 孟德斯鸠研究东方问题的一条主线,便是对东方政体形态的把握。他继承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体分类思想,并且加以改造,作出新的阐释。他把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专制政体三种型态,认为“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理。”[72] 在上述三类政体形式中,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体乃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
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东方的政治统治形式基本上表现为专制政体。这一断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那个时代乃至此后很长一段时期西方人对东方政治生活的认识。[73] 他认为,古代东方社会是专制主义的一统天下。而专制的国家既没有任何基本的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的关系,施行专制统治的单独个人也同样地用一个单独个人去替他行使他的权力”[74]。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事务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而君主则沉湎于后宫的欢乐。在专制的国家中,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因之,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动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立即消灭的时候,那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的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所以人们不再有保护者了”[75]。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专制政体在立法领域和司法活 动中的特有表现,认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设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示他的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 的人替君王 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志”。“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 替他表示意志的人们就必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76]。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事物之间的联系不可能得到探寻和预见,而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我们不知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律可以订立。“因为所有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还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独揽贸易,这就使一切商务法规归于无用。”[77] 在这里,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的、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管理相调和;而要防止国家的完全瓦解,一个好的办法便是用一些既成的习惯去节制君主的贪欲。至于这种政制下的司法活动,由于那里的诉讼人受到极粗暴的对待,而诉讼人不公道的要求因缺乏繁重的法律作掩盖、缓冲或保护,很快就被人看出来,所以“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78] 不知道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即便发生一些案件,有时君主还要亲自审判案件,这必然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这样的话,政制便将被破坏,附庸的中间权力将被消灭,裁判上的一切程序将不再存在;恐怖将笼罩着一切人的心,每个人都将显示出惊慌失措的样子,信任、荣誉、友爱、安全和君主政体,全都不复存在了”[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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