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在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中,也不注意区分“过错”、“责任”两个概念,如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会儿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
《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会儿又说“(无责任赔偿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
中国新闻社2004年9月4日《新“道交法”广受质疑,谁为交通事故买单》一文指出,新“道交法”已经实施4个多月了,但与此匹配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新保险限额仍旧没有出来。自新“道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100%的赔偿认定书,由于他们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因此遇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或少赔。因此在9月3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新“道交法”有关机动车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上。
在2006年3月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在2004年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有一个答复意见,没有对有关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的适用及其争议做出过任何解释或发布过判例,总体上呈观望立场,似在等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制定和的施行效果以及各地法院的争论趋于平静后再作决定。最高法院的态度虽称谨慎,却未免不切实际,更有负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统一正确实施之职责。
该情形属于非机动车、行人因自己过失“主动”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但又不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系故意,如仍然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确有失公正。侯宝林先生的经典相声《走夜路》中也有一个骑自行车“主动”撞上汽车的故事,显然侯宝林先生并不认为汽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著名的相声段子,是否反映了我国民众最普遍、最朴素的法律意识和情感呢?相声里的“救火车撞死人不赔”又说明了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汪治平法官在新闻媒体的一次的访谈中谈到,“从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看,初期的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保障被保险人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但是,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责任保险逐渐脱离纯粹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而更多地以保护因被保 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赔偿利益为目的,尽量体现保护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功能,很大程度上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所以,保险人应该尽可能地将法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首先保障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获得补偿,也才能有效地填补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出现的损失,体现出保险基本的保障、弥补功能。”,汪治平法官此论似乎是说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脱离民事赔偿责任而存在。
经济观察报 2005-3-9《新交法重压险商,中国人保率先抗辩》,称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为保险公司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压力,2月22日,人保独家举办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来规模最大的研讨会,公开为
《条例》“挑刺”。保监会有关部门官员也在媒体面前表示,遵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所制定的《条例(草案)》给监管部门和行业带来巨大压力。人保公司称根据人保初步测算,投保人在现行缴费水平基础上将增加150%至200%的支出。保监会法规部副处长何肖峰甚至语带威胁,“如果保费从1000元涨到5000元,保监会是批还是不批,如何面对群众的期待。” 文章同时指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与会者没有人明确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按“以责论处”。
中新网报道20051206《社会对道交法76条存争议,全国人大称暂不宜修改》,“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晓碧、于文、林强等4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就有13件。内务司法委员会为此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与提出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和有关部门基本取得共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法律条款是否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
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暂不宜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可考虑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全国人大似乎也承认
《道交法》有缺陷,只是“暂不宜修改”,又似乎允许国务院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时以适当方式弥补
《道交法》之不足。但国务院没有抓住这一机会。
新华社2006年5月28日的新闻称“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主要特点有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都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保障范围宽、不盈不亏、分项责任限额、统一保险条款费率等。新华社所宣称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对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亦即 “无责赔付” 原则,与责任保险制度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绝无先例的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实际上,如今中国交强险制度所实行的“无责赔付” 原则,不以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已经近似于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需要澄清几个有关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制度按其设置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通常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二者在分散损失风险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但其性质则有根本不同。社会保险是依照社会保障法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障事业,主要有基本养老和医疗统筹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等,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社会性、普及性;商业保险是指依照《
保险法》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商业活动,包括自愿缔约的商业保险和强制缔约的商业保险(即法定责任强制保险,法定责任强制保险也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但其主要性质还是商业性,以保持其商业活力和竞争性)。国务院
《条例》第
一条以及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主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业,都证明交强险本质上仍是《
保险法》上的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贾春旺2001年12月4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经与保监会商量,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如果立法者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其实应当“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民政部?)商量”。
贾春旺2001年12月4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国家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是“因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
http://auto.21tx.com 2006年07月13日 北京晨报,“第一例交强险理赔案是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的车辆在河北省秦皇岛停放期间被其他车辆碰撞,对方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虽然无责,但仍可从保险公司得到最多400元的赔款赔偿对方车损。”按该报报道,交强险条例实施2周内,北京市最大三家保险公司人保、太保、平保共接到交强险报案约27起,只有1起伤人,其余均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