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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一则法律条文及其实施的故事

  2006年3 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条例》采取了罕见的左摇、右摆、再左拐的左右摇摆的政策。《条例》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其用意在于点出《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一零七条亦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仍属于《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隐隐支持“有责赔付”论。但《条例》三条(以及第二十一条)却仍然沿用《道交法》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表述,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一语却明显支持了“无责赔付”论,直接否定了责任保险原理。《条例》二十九条却又允许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赔付”。国务院《条例》之左右摇摆的确用心良苦:一方面,国务院不愿放弃责任保险“有责赔付”的原则,在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为保险公司开了口子;另一方面,国务院也不便直接否认社会舆论所推崇的强制保险“无责赔付”论,直接提出了与责任保险原理相违背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一概念,却在第六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授权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以“审批保险费率”、制定 “保险责任限额”的方式进行调整。国务院《条例》这些条款似乎每一条都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又似乎什么都没有说,其左支右捂、煞费苦心之处非是外人所能理解的。此中微妙之处,足可以从200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一文略知端倪。在“答记者问”中,“有关部门负责人”一方面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坚持责任保险的“有责赔付”原则,却又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似乎又支持“无责赔付”原则,反过来又将国务院《条例》中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解释为“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 ,将“无责任”与“无过错”混淆起来,其间微妙复杂之处恐自己也无法解释清楚。
  七、一种“全新的制度”的形成
  按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方案。虽然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想象空间,仍然存在由最高法院出面发布司法解释,经由《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引向《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从而重新回倒《保险法》的责任保险制度上来的可能性。但最高法院的沉默彻底粉碎了保监会最后的希望。保监会深知在没有(国务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外援支持的情况下,仅凭保险业自身是不可能坚守住“有责赔付”原则的。“求人不如求自己”,保监会只能放弃责任保险之“有责赔付”原则,努力通过制定一种保险费率制度以减轻交通事故“无责赔付”给保险业带来的冲击。
  保监会必须在一个全新的制度条件下 制定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方案。如果假定新的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原来经营的机动车(自愿缔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责任限额相同,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保险赔付的成本: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的范围从原先的机动车有过错的部分扩大到不分机动车的过错且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减轻的无条件的“无责赔付”;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的范围也从原先的机动车有过错的部分扩大到不分机动车的过错且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减轻的无条件的“无责赔付”;3、取消了5%至20%的“绝对免赔率”。若仍然假定新的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原来经营的机动车(自愿缔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责任限额相同,其保险赔付成本上升的具体情况为: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本就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因法律规定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而造成的赔付成本的加大乃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但“无责赔付”不允许保险公司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部分主张免赔确是过于严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原本应当依据过错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在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比无过错责任更为严厉的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免赔或减轻的无条件的“无责赔付”,保险赔付成本可以说是大大上升。如前文所举甲车与乙车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总赔付额从7万元上升到10万元,保险赔付成本上升近43%,若二车过错比例一方为100%、另一方为0时,保险赔付成本则要上升100%;3、“绝对免赔率”将造成约5%至20%的成本问题。以上分析表明,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的确是大幅度上涨了,而以在第2种情形下的上涨最大,因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特点是财产损失通常大于人身损失,其财产损失数额更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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