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判决之所以支持强制保险“无责赔付原则”,实际上有其自身利益在内。就地方政府而言,由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来源于保费,而保费绝大多掌握在人保、太保等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手中,“无责赔付原则”会比“有责赔付原则”让本地区在全国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的大蛋糕上切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满足本地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险赔偿要求后,也会让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好做一些。而地方法院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争议的焦点,苦于“告状难”、“执行难”、“司法腐败”、“上访”等种种问题和压力,几近不堪重负。“无责赔付”将给法院带来两大益处,一是不用再在法庭上费时费力地查清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过错责任,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当时大多是10万元、20万元),就不用管当事人说些什么,判保险公司赔钱也就是了;二是好执行,保险公司飞不了,到开户行一划账就完成了执行任务,执行再也不难。法院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个不便说出的理由。笔者在网上搜索到一篇转贴率颇高的文章--高海鹏《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依口气作者应是位法官。高文毫不隐讳地指出“现行三者险应被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属于强制险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一个特例。比起单纯的商业险或者强制险,它一直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利润”,“保险公司通过十几年利用此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所获取的超额利润(此笔收入理应作为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所以,当强制三者险没有出台之时,用现行的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暂代,应无大碍”。其言下之意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资格叫嚷法院判的是否公平,十几年来保险公司已经攫取了巨额超额利润,现在该是出点血回报社会大众的时候了。
五、各自为政、纷争四起
眼见得国务院条例迟迟难产,最高法院又沉默不语 ,各地只得各自为政,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如何适用成为中国争议最大的法律适用问题之一。根据高海鹏在《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一文收集的资料,有关争议主要在四大问题上(高文讲了七个方面的问题,有三个不在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的范围内。):1、在国务院条例出台和实施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能够被视为
《道交法》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高文举出各地法院的11个判例,指出目前报道的各地法院判决大多数认为三者险可以被视为是强制险,但也举出5个持否定态度的判例。2、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中保险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高文指出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共有3种观点6种不同做法。3、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按高文,各地法院在保险责任范围问题上有4种不同做法,4、采取何种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问题。各地有7种不同做法。5、《道路交通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各地有2种不同做法。此外,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上,一些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值得注意的事,高文所举的案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2起案例判决理由和结果截然相反,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也有2起相反的判例,反映出各地法院在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的适用问题上已经陷入相当严重的混乱局面。
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传真,认为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存在漏洞,建议修改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其内容为:1、建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建议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四川省高院实质上仍然坚持责任保险原理,反对强制保险的所谓“无责赔付” 原则。但此后广东省、江苏省、安徽省公开发表了相反的意见。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实行严格的强制保险“无责赔付” 原则。
自北京、江苏之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于2004年11月27日通过,从其几乎是照抄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的迹象来看,山西省无意解决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在保险赔付上“有责赔付”、“无责赔付”的争议,似更倾向于强制保险“无责赔付” 原则。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人大会常委会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表达了另一种思路和做法。四川省人大洞察到有关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有责赔付”与“无责赔付”之争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上差别不大,而在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上则差别甚大,因此四川省《办法》极为明智地只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和强制保险的处理办法,而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问题抛开一边不做规定。该省《办法》还发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漏洞,补充规定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与江苏、北京、山西相比,四川省人大的《办法》更切合实际,立法技术更为高超。
法律适用上混乱在江苏省最为突出。不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年内三次发布“意见”、“通知”,内容次次有别。2005年2月25日江苏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一年之后即2006年3月24日江苏省高院发出通知修改《意见(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因该通知对意见(一)中的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在2006年3月底的几天内在该省引发了一次诉讼的浪潮,据报道,“3月的最后几天,无锡各级法院受理案件骤增,据说有的法院一天案件受理费就达几十万元”。而仅仅在3个多月后,江苏省高院又出台新的通知,要求对2006年7月1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审理。审判规则朝令夕改,如何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六、国务院条例之左右为难
《道交法》第
七十六条在立法上技术上存在缺陷,原本需要国务院制定强制保险条例予以弥补,但国务院早就失去制定强制保险条例的良机。在
《道交法》实施后,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未能及时出台,给了各地方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可乘之机,纷纷以法院判决、省高院意见、地方人大实施办法抢占先机。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法院判决和地方立法几方的意见合流之后,形成了要求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责赔付” 原则的强大社会力量(四川省高院、人大的意见不过是个别的、非主流的),国务院不得不考虑诸如要求各地方人大去修改其刚刚通过的法规是否合适,以及若采用强制保险“有责赔付原则”会不会造成各地法院所判决的一大批有关强制保险“无责赔付”案件成为错案等等问题(这里就能看出地方“抢滩”的一层用意,先造成既成事,即便是错了,也是大家都错,中央就要考虑取纠正错误的成本是不是过大的问题),也不得不考虑一直保持沉默的最高法院的可能动向 。另一方面,中国保监会代表的保险业也开始向国务院施加压力,要求国务院在制定《条例》时明确《
保险法》的责任保险原则 。保险届的人大代表甚至要求修改
《道交法》 。国务院确是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