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对自然垄断主体的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行为征收罚款的依据
自然垄断主体为以下违法行为承担罚款形式的责任:
·提高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规定的价格(价目表)——处以最低劳动工资数额15000倍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自然垄断调控机关依照本联邦法律第11条(第11条、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权限)——处以最低劳动工资数额10000倍以下的罚款;
·向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提交不可信的资料——处以最低劳动工资数额1000倍以下的罚款;
·不向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提交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7条、在自然垄断范围内的国家监督)第4款中规定的通知,——处以最低劳动工资数额600倍以下的罚款;
·不依照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其他为实施其活动所必要的信息——处以最低劳动工资数额500倍以下的罚款。
第17条、自然垄断主体赔偿由于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如果自然垄断主体的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行为(不作为),包括由于提高价格(价目表)而给其他经营主体造成了损害,则这些损害]有自然垄断主体依照民事立法予以赔偿。
第18条、自然垄断主体的领导人、行政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负责人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责任
自然垄断主体的领导人、行政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为以下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不如期执行相应的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决定(书面指示)处以预先警告或最低劳动工资数额50倍以下的罚款;
·不提供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信息,或者提供明显不可信的信息处以预先警告或最低劳动工资数额8倍以下的罚款。
第19条、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负责人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责任
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负责人要为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行为,包括泄漏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行为,承担最低劳动工资数额50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第20条、由于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违法的决定、行为(不作为)而给自然垄断主体或者其他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在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违反本联邦法律作出决定,包括没有足够的经济上的理由确定(规定)价格(价目表),以及因此而给该自然垄断主体或者其他的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自然垄断主体和其他经营主体有权依照民事立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赔偿这些损失。
第五章、自然垄断调控机关作出决定(书面指示)的程序以及这些决定的执行和上诉程序
第21条、自然垄断调控机关对自然垄断主体的活动作出适用、变更或者终止调控的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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