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调控机关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迟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自己的决定——允许还是拒绝通知申请人。拒绝应当叙明理由。
如果对于做出决定来说必须补充信息,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询问,并增加审查申请的期限30日,在此情况下此种带有通知延长申请审查期限的询问自收到之日起不迟于15日内发给申请人。
如果自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没有受到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答复或者依照申请人的不合法的理由将拒绝满足申请,则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4、由于购买了自然垄断主体注册资本(入股)的股票(股份)或者由于其它交易(包括保证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抵押)而获得了超过构成自然垄断主体注册资本(入股)的所有股票(份额)的全部投票权的10%的人或人群,必须就此以及任何关于属于他的投票权的变动情况在获得之日起30日内,通知相应的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获得了向其提供超过所有股票(股份)的全部投票权的10%的其他经营主体的注册资本(入股)的股票(股份)的自然垄断主体也承担此种义务。
为了实施对本款规定的要求的遵守的监督,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有权向经营性公司和合伙查询关于其持有超过全部投票权10%的参加者的构成的资料。
第8条、自然垄断主体的义务
1、自然垄断主体无权拒绝与单个的消费者签订对其生产(销售)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控的商品的合同,在存在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2、自然垄断主体必须向相应的自然垄断调控机关:
·依照自然垄断调控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关于自己的活动的日常报表;
·重大投资的计划草案。
第三章、自然垄断调控机关、其职能与权限
第9条、自然垄断调控机关
1、自然垄断调控机关在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4条、自然垄断主体的活动范围)中规定的活动范围中组建。
2、对负责自然垄断调控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的一般领导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意见任命和解职的领导人实施。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的领导人同时也是该机关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3、为了确定负责自然垄断调控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的基本活动方向和作出确定组建由不多于7名成员,包括领导人在内,由在相关领域中的工作经验的较高水平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命,任期不少于四年。为了保证管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此该机关工作的第5年起每年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年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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