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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自然垄断法”

  2、为了行使自己的权限自然垄断调整机关有权组建自己的地方机关并授予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权限。
  第二章、在自然垄断领域中的国家调整和监督
  第6条、调整自然垄断主体活动的方法
  自然垄断调整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调控自然垄断主体的活动(以下简称调整方法):
  ·通过确定(设立)价格(价目表)或其最高水平的方法实施价格调控;
  ·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消费者对自然垄断主体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情况下,考虑到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必要保护、国家安全的保障、自然和文化珍品的保护,确定消费者应得的必要服务和(或)规定最低水平的保障。
  第7条、自然垄断领域内的国家监督
  1、为了在自然垄断主体活动的范围内有效执行国家政策,自然垄断调控机关对有自然垄断主体参与的或针对自然垄断主体的而且有可能产生漠视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的结果的行为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控,实施监督,或者强制从处于自然垄断状态的商品市场向竞争市场状态移转经济补偿。
  2、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监督:
  ·其结果是自然垄断主体获得了对非预先确定用于生产(销售)对之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控的商品的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对主要资产的利用权的任何交易行为,如果这类主要资产的资产平衡表上的价值超过依照自然垄断主体被批准的资产平衡表的自有资本的价值的10%;
  ·自然垄断主体对不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控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的投资超过了依照被批准的自然垄断主体的资产平衡表上的自有资本的10%;
  ·导致经营主体获得了对自然垄断主体用于生产(销售)对之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控的商品的主要资产的部分所有权或者占有和(或)利用权的出售、出租或者其他交易,如果此类主要资产的平衡表上的价值超过了依照自然垄断主体的被批准的资产平衡表上的自有资本价值的10%。
  3、为了实施本条第2款中指定的行为,自然垄断主体必须向相应的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提出要求给予同意实施此类行为的申请,并提供为做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
  
  对于提供此类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以及审查申请的程序由相应的自然垄断调控机关确认的规则决定。
  
  自然垄断调控机关有权拒绝满足申请,如果其中所申请的行为可能导致本条第1款指明的消极后果,以及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在审查申请中发现,其中包含的对于做出决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信息不可信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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