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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自然垄断法”

俄罗斯联邦法律“自然垄断法”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自然垄断法”
【全文】
  俄罗斯联邦法律“自然垄断法”
  1995年7月19日国家杜马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本联邦法律的目的
  本联邦法律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对自然垄断的联邦政策的法律基础,旨在达到消费者和自然垄断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障消费者获得自然垄断主体所出售的商品和自然垄断主体的有效运作。
  第2条、本联邦法律适用的范围
  本联邦法律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商品市场上所产生的且有自然垄断主体、消费者、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参与的关系。
  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对自然垄断主体活动的规范不能适用于不属于自然垄断的活动的范围,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
  第3条、基本概念的定义
  为了本联邦法律的目的适用以下基本概念的定义:
  ·自然垄断——商品市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在商品市场上对需求的满足由于生产的技术特点(由于对单位商品的生产费用的实质性降低,依照产量增加的程度)缺乏有效竞争,而自然垄断主体所生产的商品不能为其他商品所替代,因此在该商品市场上对自然垄断主体生产的该商品的需求对该商品的价格变更的依赖程度就小于对其他种类的商品;
  ·自然垄断主体——在自然垄断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经营主体(法人);
  ·消费者——消费垄断主体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自然垄断主体(其他的经营主体)的领导人——被授权无须委托书即可以自然垄断主体(其他经营主体)的名义行事的人。
  “商品”,“商品市场”,“经营主体”,“人群”的概念依照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在商品市场上的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第4条规定的意义适用。
  第4条、自然垄断主体的活动范围
  本联邦法律调整自然垄断主体在以下领域中的活动:
  ·通过干线运输管道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
  ·通过管道运送天然气;
  ·提供电力和热能服务;
  ·铁路转运;
  ·运输终端、港口、机场服务;
  ·大众电力和通讯服务。
  第5条、规范自然垄断主体活动的机关
  1、为了规范和监督自然垄断主体的活动依照联邦行政机关程序组建联邦调整自然垄断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自然垄断调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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