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现代民法典中授予立法性权力的规范的分析,不应当给人们留下现代民法典模式是完美无缺的这种印象,恰当的说,完美无缺的标准是不能应用在法律——这个人的创造物——上的,多多少少的非十全十美性正是法律的特点,正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敌人——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说的:“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由于这种依赖性,法律注定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实现其全部目标”[18]。
【注释】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
殷生根、王燕.瑞士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重庆: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 ,1983年.
李浩培.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6-17页。
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胡长清.各国民法条文比较(总则编).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翻印,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