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对民法典中的授权规范的解读——兼论成文法的局限性及其补充
张建文
【摘要】本文以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为参照,通过对民法典中的授予立法权力的规范的种类和功能分析,揭示了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民法典的构成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以及授予立法权力的规范作为现代民法典克服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的基本手段的重要工具性价值。
【关键词】分析法学;授予立法权力的规范
【全文】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无论是作为法学本体论,还是作为法学方法论,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来说,在民法方法论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将尝试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对民法典中的授予立法权规范进行分析,揭示这些规范的种类和功能,笔者相信对此类规范的分析,将有助于了解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民法典的构成和范围,以及现代民法典应对社会生活挑战的内部机制。
这里所谓的民法典不是指
民法通则,也不是指某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指20世纪问世的诸多民法典的整体。这类规范属于实在法的范畴,而非来道德的范畴,因而对这类规范的分析仍然属于对实在法规范的分析,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自然法学的价值评价。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官造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肯定,特别是凯尔森在规范等级体系中对法律的创造与法律的适用,私法行为作为创造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法官作为立法者),法律的间隙(空白),司法行为创造一般规范的分析,以及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特别是对授权规范的研究,这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念构成了本文对民法典中的授予立法权规范的分析的思想基础。对于此类规范的比较分析,对于我国制定良好的民法典以及合理确定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预期都有所裨益。
民法典作为一种制定法形式,是一个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以及非规范性的法律所构成的体系。把民法典看作一个法律体系,只是意味着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不能给予法律体系一个简单的定义了之。“法律体系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也不是用于法律的管理和分类的概念。它主要用于法学思维中,是理解法律的性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用于法律适用中的概念;……实际上,法律体系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在拉兹看来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更能突出法律的体系特征。”[1]因此只有强调民法典所具有的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特征,才能发现和解释“法律调整着自己的适用和创造”的命题在民法典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