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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制度

  国家财产或国有财产,或者公有财产,作为一种普遍的和长久存在的现象,“存在于人类几乎一切经济制度形态中,所不同的只是其范围、比重和功能形态”。[19]因而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国家财产制度,主要来说有两种:一种以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苏联最为典型,形成了以民法调整为基本手段和方法的民法一元论模式,这种模式为当代的俄罗斯所承继;另一种以罗马法中人法规定的不可有物(公有物、公用物、市有物)[20]的理论为源头经由法国的继承和发展而产生的公产和私产理论,形成了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的二元论模式,认为财产一般属于私人所有(私产),但也有一些财产具有公共性质(公产),[21]法国法律把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别为公产(domaine public)和私产(domaine prive)。前者原则上受到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原则上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法学中主要说明公产问题,附带说明私产问题。[22]这种模式为日本[23]和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
  相比较而言,当代俄罗斯国家财产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从国家财产的法律调整模式上看,坚持国家财产的民法调整一元论模式,具有较强的历史传承性。遵循了俄罗斯自1922年苏俄民法典以来的民法调整模式的传统,也就是说将国家财产的法律调整问题,主要是通过民法的手段和方法来完成,与法国的区分公产和私产,通过行政法和民法的手段和方法的二元论模式有较大的不同。
  2)在国家财产的法权构造上,通过改造和更新旧有的经营权、业务管理权的法权构造,完成对于大部分具有重要的公共和公务意义的国家财产的使用、管理和处分。
  3)出现了新的公共财产类型,那就是市有财产。市有财产,对于罗马法来说并不陌生,马尔西安在《法学阶梯》第3卷中,提到:“城市的剧院、体育场和类似之物以及城市的其他共用物,为市所有,而非为私人所有”。[24]而在俄罗斯第一次提到市有财产是在20世纪90年代苏俄“所有权法”中。[25]后来在1992年俄罗斯现宪法中得到了体现,继而在俄罗斯新民法典中也得到了确认和规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市有财产的描述是:归城市和农村居民点以及其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财产是自治地方财产(俄民第215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市有财产不是国家财产的一种,而是与国家财产一道构成公共财产。
  4)强调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财产一体保护。“所有权赋予自己所有的主体同样的可能性。无论其内容,还是权能的实现在民法中基本上不会因主体构成,也就是私的所有权人还是公的所有权人而有差异。由于某些该权利客体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而引起的众所周知的限制,依照一般规则对所有的所有权人来说也是同样的(比如,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或住宅的严格的目的性特点;限制流通物的移转和利用等等)”。[26]也就是说,当代俄罗斯民法理论不认为国家财产应当享有特殊的保护,国家财产之所以与其他的私有财产有所不同,是因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该种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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