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体的不同,业务管理权也有一些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对前述的国库企业的业务管理权和机构的业务管理权来说,在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处分权能上和机构设立人对业务管理权主体的补充责任产生的条件上,是不同的。享有业务管理权的国库企业,对所有权人划拨给它的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一般来说都没有处分权,只能独立处分其所生产的产品,其收入的分配办法由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所有权人在国库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而享有业务管理权的公共机构,一般来说对于划拨给它的财产和使用预算资金划拨给它的资金购买的财产,也没有任何处分权,但是,有的机构,如果其设立文件规定其有权从事给它带来收入的活动,则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和用这些收入购买的财产归机构自主处分并计入单独的资产负债表,机构的设立人在机构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就应承担补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应当区分国库企业的业务管理权和所有权人拨款的机构的业务管理权。
综上所述,公共机构的业务管理权所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管理和处分国家财产的问题。但是作为公共机构的业务管理权和作为商业法人的国库企业的业务管理权并不完全一致。
(3)对于属于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的以股票形式体现出来的国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在俄罗斯私有化的过程中,通过私有化的方式,改组和建立不少开放型的股份公司,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以及市政组织持有一定的股票,对于属于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的股票来说,当然属于国家财产。依照法国的公产和私产理论,这类国家财产是由国家所有但不由公众使用也不服务于公众的物,是国家私有物。[16]以股票形式体现出来的国家财产,属于经营性资产。当代俄罗斯的民法学家也充分认识到了,国家财产在俄罗斯经济中发展市场关系的重要地位,以及国家财产对于加强国家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对俄罗斯的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改,制定和颁布保障国家在市场基础中的作用的联邦法律。必须制定和通过一部国家财产及其管理的联邦法律。这不仅符合俄
宪法,也是符合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稳定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的措施”的联合决定[17]。其中规定了要加强国家在市场基础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联邦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18]依照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私有化和市有财产私有化基础法”,俄罗斯国家财产委员会行使国家股东的权利。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受托建立一个对于处于联邦财产中的股票和其他财产的委托管理体系。在各部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国家财产委员会之间明确区分管理企业和管理国家财产的职能。总的来说,对于此类国家财产的管理权限还不够清晰和明确,有待通过专门的国家财产及其管理法来解决。
三、俄罗斯国家财产制度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