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国库企业(联邦国库企业、联邦主体国库企业)的形式来利用国家财产只能是在以下情形:(1)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的绝大部分或者相当大的部分是为了满足联邦国家的需要、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需要或者市政的需要;(2)必须利用禁止私有化的财产,包括利用为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职能、实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战略利益所必要的财产的情形;(3)从事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依照国家定价销售的商品的生产、工作的完成、服务的提供所必要的情形;(4)研制和生产某些种类的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5)生产某些种类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所必要的情形;(6)从事某些受补助的活动和进行亏本生产所必要的情形;(7)从事联邦法律专为国库企业规定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俄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法第8条第4款第2部分)。如果法律或其他规定性法律文件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这些国库企业对划拨给自己的所有财产均不享有处分的权利,国库企业只能独立处分其所生产的产品。国库企业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以金钱资金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因为它们终究还是经常参与财产流转的生产企业。但是在它们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请求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要承担补充责任(次要责任),这一点对普通的单一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来说是不存在的[14]。
综上所述对于以单一制企业的形式来管理的国家财产都是属于为了完成国家的职能、保障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国有企业和国库企业相比较,国库企业受到了国家的更大保护,不但不需要盈利,而且可以受到国家更多的补贴,具有国家机构的性质。这些企业相当于国家的公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性质。
(2)以机构形式管理和处分国家财产。在当代俄罗斯民法中,机构从财产的角度看是指“由所有人设立和拨给经费并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作为限制物权的主体的没有成员的从事管理、社会文化和其他非商业职能的组织(俄非商业组织法第9条第1款)”。[15]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指国家和市政权力和管理机关,二是指高等教育、国民教育和科学、健康保护、文化和体育组织等等(中学、大学、科学研究所、医院、博物馆等)。根据设立人的不同,它们可能是公共机构(国家机构和市政机构),或由法人和(或)自然人设立的私人机构。俄罗斯法中的公共机构的范围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本部分所探讨的是机构主要是指公共机构。
机构包括私人机构都是在业务管理权的基础上建立的,业务管理权的权能具有机构所履行的职能所决定的严格的目的性。业务管理权的客体是一个由所有权人划拨给它的财产和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的综合体。机构的所有权人有权不经机构的同意剥夺多余的、没有使用的或者没有按照目的使用的财产,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之。业务管理权权能的极端狭隘性是由机构财产参与财产流转的有限性决定的。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给机构的债权人带来什么危险和不利。考虑到机构处分划拨给它的所有权人的财产的权能的极端有限性,法律规定了机构的设立人对其所设立的机构的债务应承担补充责任,这也是该类法人财产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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