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制度

  4、国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在国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中,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俄民物权编中第19章专章规定了“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这是俄罗斯新民法典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具有本国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这也是俄罗斯不可割裂的历史的延续。[13]通常有不少于对于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的非议,认为它们是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笔者认为,在俄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国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来说,恰恰是俄罗斯国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制度设计的特点,俄罗斯,与法国和日本不同,没有采用公产和私产的理论,也没有像法国和日本那样将公产管理和处分委诸专门的国有财产法典或国有财产法来调整,而是在民法的范围通过更新以前的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的制度来来发挥它们对于国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功能。
  1)采用单一制企业形式管理和处分国家财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大规模的泛化的国营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在俄罗斯目前保留的类似国营企业只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为了特殊的目的而存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俄罗斯目前来说国营企业的概念已经不存在了,而是称之为“国家单一制企业”。所谓的单一制企业就是指对划拨给它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能够以单一制企业形式设立的企业只能是国有企业或市有企业。也就是说单一制企业只能有三种:俄罗斯联邦的单一制企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单一制企业、市政组织的单一制企业。对于单一制企业来说,根据其对所划拨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于经营权的单一制企业(联邦国有企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有企业、市有企业)和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单一制企业(联邦国库企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库企业、自治市的国库企业)。
  对于以基于经营权的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联邦主体的国有企业)的形式来利用的国家财产只能是在以下情形:(1)利用禁止私有化的财产,包括利用对于俄罗斯联邦安全来说所必要的财产所必要的情形;(2)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包括以最低价格销售一定的商品和服务)所进行的活动,以及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所组织和进行的采购和商品干预所必要的情形;(3)从事联邦法律专为国有单一制企业所规定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4)从事与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有关的领域内的科学和科技活动所必要的情形;(5)研制和生产某些种类的对俄罗斯联邦利益有益的产品和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6)生产某些种类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所必要的情形(俄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法第8条第4款第1部分)。这些国有企业对于处在自己的经营权中的动产具有独立的处分权能,对于不动产则不具有独立的处分权能,必须经过所有人的许可。笔者认为对此类单一制企业的对国家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处分权能的限制是有必要,因为对于完成国家的任务来说,这些对于履行国家的职能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财产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