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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制度

  (2)未被分割的国家财产。没有划拨给企业和机构的财产(未分割的国有财产)首先是相应的预算资金,构成公法组织的国库。在当代俄罗斯民法中,法律把国库理解为未分割的财产,而不是一个国家或市政机关,这一点与自罗马法以来西欧各国的传统不一样,比如在德国民法典中就是把国库看作是在民法社会中参与民事流转的国家,按照德国的理论,国家作为国库是与国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相分离的。[12]该财产可以成为公的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依照其独立的债务追索的客体(俄民第126条第1款)。在公法组织的国库的客体的组成清单中,法律规定处在第一位的是预算资金。它们同样也构成了追索的现实客体,也成为公法组织在其机构(或国有企业)所有的金钱资源(财产)不足以向自己的债权人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的来源。除了预算资金外构成公法组织的国库的还有相应的非预算基金的资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种类的财产,包括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可成为国有财产(俄民第129条第2款)。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市有财产,市有财产的主体只有依照法律的特别指示才可以成为限制流通财产的所有权人并且不能成为禁止流通物的所有权人。两种公共财产法律制度的差异也体现在这里。也就是说国有财产可以是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流通物,而市有财产一般来说只能是流通物,在个别情况下才可以是限制流通物,而根本不可能是禁止流通物。
  依照俄罗斯现行立法,大陆架资源、领水以及俄联邦海洋经济区;某些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客体(包括某些禁渔区、有益于健康的泉源等),特别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客体和某些艺术珍品,大部分种类的武器和国防客体,某些最为重要的企业和机构的设备,都属于构成联邦专有财产的客体的物之列。这类财产,通常是禁止流通的。也就是说这些财产不能成为私有化的对象,在理论上也没有取得时效规定适用的余地,类似于法国法上的公产。
  联邦财产中还有一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比如,这种财产由俄罗斯联邦国家国库、联邦预算资金和非预算基金、黄金储备、金刚石和外汇基金、中央银行的财产,还有处在国家储备中的财产构成。这些财产将成为俄罗斯联邦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
  某些种类的不动产首先是自然资源只可以成为联邦财产或联邦主体的国有财产,而不能成为市有财产(也不能成为私有财产)。属于这类的有地下资源、自然疗养资源(矿泉水、疗养浴泥等)。依照俄民第214条第2款,不为公民、法人或市政组织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是国有财产。因此,这些自然客体就不可能是无主的,因为法律推定(假定)它们为国家所有。这类财产只有在国家直接允许的程度上才可以成为私有财产甚至市有财产的客体。这一切不是前苏联时代,是属于受到特别的法律保护的国有财产,而是由于对这类客体的利用具有特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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