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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制度

  3、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理论。当代俄罗斯的国家财产理论摒弃了全民所有财产的提法,坚持国有财产的理念,重构了国家所有权,建立了崭新的国家财产的法权构造。当代俄罗斯国家财产理论的建构主要依据的是私人所有权的模式,正如俄罗斯民法学家所言,“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后不应当被视作(对相应的所有权人来说具有不同的可能性的)所有权的种类,而只是表示一个其客体的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性的普通的个别的所有权而已。此时应当指出,物质利益归属于公民和法人——同样的民法(私法)主体,也就是私有财产在通常的法律秩序中是正常情形,而这些利益归属于国家和市政组织(公共财产)是特殊情形,作为公法组织的这类独具特色的主体参与财产关系即基于公共财产。所以关于所有权的民法规范依照一般规则是为私的所有权人考虑的,尽管也包含了一些对公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来说所必要的例外和特殊性”[10]。
  二、当代俄罗斯国家财产制度的法权构造
  1、公共财产的主体的法律地位的重要特点。在俄罗斯的立法中,国家(公法组织)在传统上被视为是除法人和公民之外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在俄罗斯法中国家是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类主体,极其特殊的主体。它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人)。公共财产的主体的法律地位的重要特点在于,第一,它具有发布调整行使属于它的所有权的方式的规范性文件的特殊的权力;第二,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公共利益。
  2、公共财产的种类。公共财产依照了俄罗斯立法有两类——国有财产和市有财产。国有财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主体众多,扮演此角色的有(针对构成联邦财产的)整个俄罗斯联邦以及(针对构成俄罗斯联邦主体财产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等等。所以,国有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整个的相应的国家(公法)组织,也就是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边疆区、州等等,而不是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俄民第214条第3款)。后者在财产流转中以相应的国家组织的名义行事,并依照自己的权限行使各种公的所有权人的权能(俄民第125条)。
  市有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而不是私有财产,因为其主体是公法组织。市有财产不是国有财产的一种,而是一个独立的公共财产种类。因为市政组织不是国家组织而是与国家机关并列的地方自治组织。作为财产流转关系的参加者市政组织就获得特殊的公法地位。它作为所有权人的地位是依照国有财产的模式建立的。
  市有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在俄民第125条第1款中被宣布为城市和乡村居民以及其他的整个市政组织。市政组织的各种机关以相应的市政组织——所有权人的名义依照自己的权限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能(俄民第125条、第215条第2款),这并不使得它们成为相应的财产的所有权人。[11]
  3、国家财产的组成。对于国家财产来说分为两类:联邦财产和联邦主体财产。依照当代俄罗斯法的理论,国有财产都被划分为两个部分:
  (1)被分割的国家财产。也就是被在限制物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基础上划拨给国有企业和机构的财产。这一被分割的公共财产构成了这些组织以独立的法人参与财产流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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