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是恶狼”。美国人看来深深明白莎士比亚的名言;而我国目前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也逐渐开始思考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和补偿问题,如实施国家赔偿等。但作者所引的案例似乎不能完全纳入上述背景中,因为案中的“凶手”经合法程序并未被认定为刑事罪犯,“被害人”也不是“刑事被害人”。然而“冤有头,债有主”,这句俗话反映出社会大众一种普遍的倾向,即自己受到的损害一定存在加害方,尽力希望后者也受到损害,并向其追索补偿。这种基于报复天性的诉求有时会体现为非理性的行为。如近日发生的朝鲜女足赛后追打裁判事件,就可以视作运动员将自己遭受的失败归因于裁判,而向裁判进行报复,以获得至少是心里上的安慰和补偿。两个案例中的被害人同样具有这样的天性,即便“凶手”被判无罪,他们也极度渴望能实现报复,获得补偿。
于是,“凶手无罪而被害人渴望报复”便构成了现代法治的一个困境(在私力救济主导的时代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无论从“矫正正义”原则,还是社会通俗观念而言,这样的困境都需要解决。但在我国,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规则上的具体区分,受害者要取得民事赔偿,基本上都必须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申言之,没有刑事上的归责,受害者就得不到民事赔偿。由此,作者从其所引事件中法官的两种处理手段及不同的后果中读出了“不能绝对‘严格执法’”的“法律现实主义”色彩,并认为这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路径,或至少是在解决前述困境上值得肯定的一点。
需要注意的是,对“非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美国法是在刑民证据规则的差异设计上体现出来的。在刑事证据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求诸“优势证据”,并在民事上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著名的辛普森案正是如此。但任何经验都注定具有地方性——美国的办法不能天然的成为在中国解决这一困境的良方——作者看到的法官主动要求律师动员“凶手”赔偿的做法也许是更“有中国特色的”,因而也是更合宜的。
苏力院长尝言:学术怀疑不应带有机会主义,而应一以贯之。所以中国法官的经验同样值得分析和反思。就作者的转述来看,那位成功化解了一次可能的反社会犯罪的法官是这样做的:他“并没有简单地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私下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动员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做出适量的经济补偿,毕竟人死了”。在这里,法官做出了两个动作:第一,没有简单的宣告“凶手”无罪;第二,要求“凶手”对被害人家庭做出适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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