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通过对原文论述进路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作者所谓“细致和准确的分析和批判”恰恰失之于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和理念价值的细致分析,他的“认真对待”未免真有些“牛刀杀鸡”。“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作者恐怕是对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冲突玩味甚多,体会甚深,以至于在清宫戏里的帅哥美女身上看出法理学光茫来了!依此逻辑,内心愿景,渴求,欲望一旦与外界所谓陈腐,落后的习俗,观念相背,就都能投射出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张力来——在这种作者“拟制”的“冲突”之下,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陈吴岂不是中华史上头两位自然法主义者,而追求恋爱自由,弃离包办婚姻的潘金莲不也是“深处法治社会,具备法治价值信仰和人格的年轻人”?
由是观之,认真对待什么,这是一个问题。
二 扭曲的路径——为什么“认真对待”?
“今天的转型中国其实就是琼瑶笔下的《环珠格格》剧”,作者如是说,他要“从《环珠格格》剧的角度谈谈实现中国法治的一个路径”。
什么路径?“法律正义的实现过程——特别是在两种排他性秩序糅合的转型中国——不能以一种法律形式主义的观念强调够绝对的‘严格执法’和‘违法必究’”。
“世事无绝对”。这是一个常理——作者在《还》剧中看出这点来不足为奇,但他进一步从中体味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路径——这便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且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作者为自己的表达有意识或下意识的透露出的现实意义。
笔者在此无意在讨论“做事不计后果,意气用事,宫没出去,反而受罚”的小燕子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就“像”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而“在遵循原则的大框架下做出了很多必要的妥协”的紫薇姑娘又何以成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笔者也不打算严格考据推敲在法律意义上的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之分,及它们如何在《还》剧中被表现——笔者关注的是原文作者对其所发现的路径进行的例证。简言之,这是一个“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补偿而报复社会的案例。
众所周知,刑事追诉的过程是由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发动的一场“战争”,其法理基础产生于将犯罪行为由私主体之间相互侵害转化为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之妨害(public offense)这一观念流变过程。由此,
刑法及刑罚曾一度呈现严苛酷厉之态,因为对犯罪之处置越来越成为统治者威慑和规训被统治者的“恐怖”的工具。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步发展,
刑法一方面渐次人性化,如提出罪刑相适原则等,另一方面又不断呈现复归于注重私主体之间利益均衡报偿的态势,即越来越强调被害人的保护与补偿。如在美国,早有学者抨击刑事追诉过程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因为他们不仅在此过程中要充当证人以再次经受不堪的责问与痛苦的回忆,而且在陪审团事实审和法官法律审的情况下得不到“报复的快感”。因此,在美国,出现了让刑事被害人参与量刑过程,观看加害人接受刑罚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实际上建基于报复欲这一人的天性之上(笔者这里将渴望获得补偿也纳入广义报复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