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什么?——从《认真对待<还珠格格>》说开去

  这个冲突发生在实证法与自然法之间——一个古老的话题——作者意在“新瓶装旧酒”,在《还珠格格》这个新的语境下,重新感受两者之间的张力。
  且接受作者的界定:皇阿玛的话(君命)为实证法,恋爱自由是自然法。尽管这种解释缺乏任何论证基础,更接近于标签式的话语。而与《安提歌涅》之类比,也显得颇为“诡异”。笔者甚至认为,类此的建构与解释都属于对文学作品原创者的不尊重,以一种过于主观的姿态开掘原文本。简言之,如果把恋爱自由当作自然法,且不论原作者本身毫无此意向,恐怕还有将人类天然欲望等同于自然法,将自然法不分语境的普化为可欲目标的危险。此外,法具有普遍性这一天然特质,自然法也不例外,它无论是习俗,风尚还是思潮,都至少在特定时空下是被普遍接受的。而在《还》剧所处的时空条件下,恋爱自由思想不说是子虚乌有,最多也只是凤毛麟角,够不上“法”或“自然法”的称号。因此,这不过是后生者将自己时代的流行话语移植到前人身上,并潇洒的贴上“自然法”的标签,以此为当下的生活寻求某种历史源流的正当性。
  让我们回到主角们在实证法与自然法冲突中的表现。作者为他们“公然或不公然”违背实证法,选择自然法的举动着迷了!这是一种多么“酷”的表现,但请注意,恰恰不是理性的和“法”的表现。从理性角度看,男女主角不顾君父之命,为爱抛却身家性命,似乎有不计成本之嫌,殊不知“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样的推理逻辑上不错,但在价值上很可能受到不少人抨击:这不是教人苟全么?然而这个问题在道德和现实抉择上许是一个无法理清的结,所以就本文语境,还是在所谓法学的架构下讨论为佳:实证法与自然法,后者更可欲吗?从作者此处的论述来看,后者显然代表着“发展的方向”,主角们不惜代价的追求在法治价值上值得褒扬;但作者在后文例证时又说道:在高度对立的两项秩序面前,小燕子“做了具体的行为后果的利害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做了妥协,这是一种充满了人文理性的行为”,即承认自己是皇阿玛的女儿(这里的自然法是“只认自己的亲爹”么);“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在实践正义的过程中,妥协有时是一种必要。”作者对自己观点缺乏自信在这里体现,同时也回答了先前那个问题:自然法与实证法,并不存在绝对的比较优势。作者似乎 在不自信中感受到了这一点,并用一个两分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自然法当然是更佳的;另一方面,当自然法实现存在巨大障碍时,“识时务者为俊杰”,可以委曲求全。但是,两分法固然能使立论者处于不倒翁似的不败之地,有时却会暴露其论证上的缺漏。作者恰恰“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为选择实证法的价值并不在作者所言的“看情况办”的“革命斗争策略”,而是具有其独立的,更有“法味”的价值——法的本源意义在于规则,规则之治的基本要素在于秩序,秩序的实现首先在与对实证法的尊敬与服从。然而,很多人在高呼民主自由和法制国家口号时,忘了秩序的基本价值,进而不自觉和可悲的由“法治主义者”沦为无政府主义者和法律虚无主义者。过分推崇自然法,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建立和法治架构的生成,对于作者所言的“从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的中国,恐怕也是利大于弊。可惜的是,作者并没有看到这一点,在第二个例证中又再次讴歌了主角们“没有向实证法妥协,而是为自然法抗争”这种“看似荒唐却是理性的行为”——呜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