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参照的是,据成凡统计,1993-2002年《中外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共刊发法学论文633篇。[14]笼统算来,平均每期发文5.275篇。他还进一步给出了上述二期刊发表的不同法学部门的论文情况:法理109篇、
宪法53、
刑法101、民法101、商法56、经济法67、国际法37、诉讼法109,其使用的统计分类比王钜春等的要多,分别计算下来,每期为0.908、0.442、0.842、0.842、0.467、0.558、0.308、0.908。
(3)根据王钜春等的统计,5年间,同一作者在《法律科学》杂志上发文5篇的有2人,占作者总数的0.56%,发表4篇的2人,3篇的11人,占3.06%,2篇的51人,占14.21%,1篇的占81.61%。由此来看,在5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作者只能在同一份杂志上发表1篇论文。
(4)从作者所在单位来看,来自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科学》的主办单位)的论文69篇,占全部论文的15.47%,其后依次是武汉大学31篇(6.95)、人民大学29(6.50)、北京大学23(5.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4.48)、清华大学18(4.03)、中国政法大学18(4.03)、华东政法学院14(3.13)、西南政法大学14(3.13)、社科院法学所14(3.13)、山东大学14(3.13)。可以看出,西北政法学院的作者具有一定的地缘优势。这一优势在核心作者中也有所体现。5年间,发文4篇以上的4位作者中有2位西北政法学院的作者,11位发文3篇的作者中没有来自西北政法学院的,因此,来自西政的核心作者所占比例为2/15,约13.33%;发文比例为9/51,约17.64%。
由(2)、(3)可知,对大多数作者而言,要想实现某些单位规定的必须在特定时间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若干论文的要求,只能向不同的刊物投稿才是合理的选择。但情形(4)显示的核心期刊“地缘优势”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外来投稿构成了挑战。
例2除了暴露出计量的缺失以外,还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一种思想的表达究竟需要多少文字。如果3千字无法充分论证或说明一个学术问题,那么3001字或者5千、1万字就一定能够说得清楚么?在此问题上,规则制定者在推出数字标准时同样未经调查和计算。
例3则表明,自1999年以来,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并非以高校既有的吸纳能力为前提,它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由此导致了高校学生教师比例过高的现象。不仅如此,在高校全面负责提供学生的食宿等生活服务的情况下(学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却不必自己到社会上去寻找),其后勤保障能力也同时受到了挑战,一时间全国许多高校出现的宿舍、食堂、教室紧张的局面即为明证。
以上事例说明:许多规定中的数字标准并不是充分计量的结果,而是建立在对现实过于理想化的认识基础之上,可谓是“将现实理想化”。一旦它们被权威文本采纳,成为指引人们行为的规则的一部分后,就进入到所谓“将理想现实化”阶段,即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虚拟的、理想化的文本去开展自己的生活。此时,量化了的数字标准由于同样不具有操作性而与单纯的道德标准在功用上殊途同归了。另一方面,人们在用数字说事儿的时候,也会对某些数字进行一些基本的加减运算,并用得数排列出种种座次。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序数文化”的一个表现。与代表具体量的基数相比,国人似乎更喜欢序数,凡事一定要排出个先后来。古代社会,长幼尊卑、君臣父子、名份先定;士农工商,本末难移;《水浒传》中,宋江李逵,各有交椅;科举时代,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几乎堪与原配夫人、二房太太等量齐观。流毒至今,时人对奥运金牌以及“金牌榜”上名次的深切关注,使得“重在参与”的宗旨渐被忘却。[15]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待GDP、综合国力排名、世界500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