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 与例1类似,有的大学规定,一个教授每年要在核心刊物和一般刊物发若干篇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千字。[8]还有的大学规定在校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方能毕业。武汉某大学有社科类硕士生300人,而相应的权威期刊全国只有20家。于是一些“权威”的期刊就大肆出版所谓“增刊”向要发表论文的学生收取版面费。[9]
例3:据报道,200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拟安排655万人,其中普通本专科招生335万人,比2002年扩招15万人,增幅为5%。截至2002年秋季,全国各类高校在校生已达1600万人,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由1998年的9.8%提高到15%。102001年的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普通高校的学生教师比为18.2:1,部分高校甚至超过35:1,明显高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即使按15:1的比例计算,到2005年普通高校教师队伍缺口也将达11万人。[11]另据北京市教委的统计,全国高校本科在校生与公共课教师比例更高达65:1[12]。
例1中的J大学设定的准入条件,也可以看作是申请人为取得某种资格或权利而必须预先履行的义务。相应的,那些发表论文的数量、刊物的级别以及刊发的期间等等也就成为衡量申请人履行义务是否完全的尺度。然而在确立上述标准时,标准(或规则)制定者似乎并没有考虑和计算以下问题:(1)不同学科、专业其论文的写作与发表(从寄出稿件到刊发)周期是否有所不同,大致都是多少;(2)某一学科或专业的“核心期刊”和“学科级刊物”究竟有多少种,其出版周期是多久(月刊、双月刊、季刊抑或年刊),每期容量有多大;(3)同一时段有多少同行学者在争取发表论文的机会;以及由此引发的,(4)一位作者在规定的时间维度(若干年或若干月)内如数发表论文的几率有多大。所有这些将实质性地决定上述大学制定的规则能否实际得到运用。
王钜春等对《法律科学》杂志1999-2003年所发论文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计量分析。[13]从中可知:
(1)该杂志自1983年10月创刊以来,出版了138期,共发表了3000余篇论文,平均每期发文约22篇。其中1999-2003年共出版30期,发文446篇(不含增刊、动态信息和编辑寄语),平均每期发文14.87篇。按年份计算,5年间各年发文数分别是103、83、82、75、103篇,平均每期发文数为17.17、13.83、13.67、12.5、17.17。刊物目前的版面较之早期已有大幅增加,但每期发文的数量却下降了。这种反比关系说明,法学论文呈现出篇幅增长的趋势。
(2)王钜春文中的表2显示了不同学科群的发文比例(见下)。法理,
宪法-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法史等六大法学学科群5年发文量分别是100、53、153、111、18和11,该杂志每年可以分配给各科的容量平均分别是20、10.6、30.6、22.2、3.6和2.2,若进一步平摊到每一期上,则分别为3.33、1.77、5.1、3.70、0.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