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方面:
1、中国政府应加快制定符合WTO要求的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的规则
中国反倾销的立法体例应包括三个层次:(1),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从整体上阐明中国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中国反倾销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根据《反倾销法》,另行颁布《
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对《反倾销法》的有关内容做比较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3),由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部门制定更具操作技术性的实施细则。并通过立法重组进彩电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维权组织。此外,还要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更加合理的反倾销国际法规。例如,在判定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方法、倾销行为认定、倾销危害的计算等各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此外,对不合理、不公平的法规向DSB(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例如,日本投诉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WT/DS162/1)和欧盟投诉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WT/DS136), 美国不得不废除《1916年反倾销法》。
2、加强对出口彩电的价格和数量管理,建立反倾销预警和应诉受益机制
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彩电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另外,还应培育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到反倾销时企业应积极应诉。因此,在反倾销诉讼中,应建立“谁应诉谁受益”的机制。此外,还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比如,在欧盟指控温州打火机倾销一案中,事实上,欧盟早在1988年就动议制定了CR法规草案,矛头直指温州打火机厂商。但是,温州的企业获悉此信息整整迟了4年!鉴于东道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诉讼时,都会提出一些代表性的数据,我们可以参考这些数据来建立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诉讼预警指标体系。当一些有代表性的特征数据达到某一点时,就应该向中国的出口型企业发出预警信号,让企业检查自己的商品在东道国市场是否存在倾销的可能。以欧盟市场为例,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这些指标可以包括:中国向欧盟6出口总额、欧盟进口总额、中欧贸易总额、欧盟GDP紧缩率和中国出口额等;
3、利用WTO机制,尽快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一国一税”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