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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看我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法定许可的2种情形。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条例》8条、第9条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①远程教育机构的法定许可。《条例》8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②为扶贫的法定许可。《条例》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条例》9条同时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特别提醒1:法定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特别提醒2:法定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特别提醒3: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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