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出于公益和满足大中获取知识需要的目的,
《条例》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合理使用的9种情形。
《条例》第
6条、第
7条规定,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下列9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⑤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⑦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⑧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注,服务对象只限于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不能通过网络向其他用户提供)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注:对于数字作品必须是合法的,对于数字化的复制作品则要求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注:不能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1:合理使用时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其中第①至第⑥和第⑨如果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得,其他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权利人的作品。
特别提醒2:合理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特别提醒3:第⑨种情况下提供作品时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
《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
《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