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1:权利人发现有组织或个人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向公众提供的,而该组织或个人无法确定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与作品有关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立即删除或断开与侵权作品有关的链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构成侵权。
特别提醒2: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主要有:(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特别提醒3: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
16条、
17条规定,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这说明,权利人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由其服务对象提交的说明后,无权就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次对涉案作品进行删除或是断开链接,即,通知及说明都是一次性的,并不会重复发生。
3、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条例》第
18条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机器设备、罚款等。有侵权行为且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侵权行为成犯罪的,可依《
刑法》第
217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