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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看我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签发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30日起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打击网络侵权、维护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秩序提供了依据。 
  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免责行为、处罚措施等内容都作出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有了专门的行政法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深度解读
  1、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9条规定,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条例》1条的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主要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
  2、何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上载他人作品者的侵权行为。《条例》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一般而言,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条例》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条例》12条规定了可以合理避开权利人技术措施的情形包括:①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②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③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④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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