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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看我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看我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石先广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文】
  一、引言:从秦涛诉搜狐网站侵权案说开去
  2006年3月,秦涛将搜狐网站告上法庭, 称其在博客网、新郎网及和讯网个人博客专栏发表的《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后题目更改为《博客世界女人为王》),被搜狐网站擅自转载,搜狐网站既未注明出处,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秦涛将该案起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广泛的关注,被称为全国首起博客著作权案。这起案例唤起了广大博友、网友的权利意识,从此一种崭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真正走进了广大博友、网友的生活,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该案也提醒那些随意上载、抄袭他人作品的个人和组织,尤其是那些以“网络的精义在于共享”作为冠冕堂皇理由的个人和组织,当你在网络的虚拟空间自由活动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否则,所引发的不仅仅是虚拟空间的纠纷,也是现实生活实实在在的权利冲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上确立的过程
  1、2001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著作权法》,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第9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同时,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条《解释》)进行了修正。修订后的《解释》对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界定、管辖、审理、法律适用、责任等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这更加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网络侵权、维护网络世界的知识产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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