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转换制度之研究

  三、应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
  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受先诉抗辨权制度的影响,依据《担保法》第25条之规定,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将引起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故不存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问题。但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未规定保证期间可以中断,故必然要涉及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问题。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指的是,当发生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等主张权利的法定情形时,在解决主债务纠纷期内,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对主债务人起诉的那一天起,以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并不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待主张权利的法定事由终止后,期间将适用象时效制度中“中断”那样的规定,开始重新计算期间。因此,这里的“中断”指向的对象是“保证期间”而非“保证诉讼时效”。
  但连带保证则显然不同,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只要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可以任何某种合法方式向其主张债权,而不必局限于“起诉”这一种形式。所谓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指的是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该保证期间均不发生象”中断“那样的重复计算期间的问题和象”中上“那样连续计算的可能。那么,此时的”主张“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笔者认为,当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时,保证期间将法定解除、自行终止,从而不再保留并不再对各方当事人再有约束力。正因如此,其将不发生重新计算的”中断“情形。此时,债权人的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不含)之次日(含)起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将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诉讼时效来替代行使,这就是连带保证中”期间“与”时效“的转换制度。当债权人向保证人第二次主张权利时,已与在第一次主张中即丧失约束力的保证期间再无任何关系,其引起的后果是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即凡在诉讼时效内从第二次起,主张一次,中断一次。
  例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为8个月。当甲于债务到期后的4个月时即保证期间进行了4个月后向丙第一次主张债权时,已过的4个月保证期间并不“中断”,也不“中止”,其主张的法律后果就是立即解除8个月保证期间的约束力,并从主张之次日起(含次日)转换为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此后凡在诉讼时效内每主张一次,这2年的保证诉讼时效即“中断”一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