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6年:卡拉如何OK?
胡健
【关键词】行政垄断 社会自治 政府与市场
【全文】
经文化部批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于近日启动,届时,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在市内的KTV建立统一的曲库系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称,此举一是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所有进入到曲库的内容,都要依照有关的标准,“提前经过审查”;二是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这一措施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歌曲的知识产权,自然有其现实的意义。面对知识产权屡屡被侵犯的情况,政府部门当然不能袖手旁观,制定监管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也无可厚非。但此举却引发了舆论激烈的争论和社会各界的反思。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出发点是好的”的措施,看看它在实践中是否必要,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在操作上是否可行。
首先,在实践中没有必要。知识产权问题属于意思自治的民事范畴,发生纠纷的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目前已有不少法院的判决支持版权拥有者的合法诉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政府要做的,应当是制定好相关配套的政策规章,加强市场监管,减少侵权行为,同时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作出公正公开的鉴定结论,而不宜直接介入到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更不能越俎代庖,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代表版权拥有者代收“版权费”。 动用行政力量解决民事纠纷,注定是低效率、不公平的。同时,“不健康歌曲”是不被录入系统的。那么所谓的“不健康歌曲”如何界定,这种审查由谁来进行,如果由管理者自行认定,那么会不会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欣赏歌曲的权利?事实上,KTV曲库中收录的歌曲绝大多数来自于通过合法渠道出版发行的歌碟,对于这些已经进入正常市场渠道、公开发行的歌曲,早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又设置一个“市场准入”,对于让什么歌入围KTV曲库,还要“查一查”,用意又何在?会不会出现“寻租”行为,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腐败领域?
其次,在法律上合法性不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改革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但政府应当做“裁判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而非“运动员”,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的经营自由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尤其在《反垄断法》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之后,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行政垄断,对于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通过行政权力庇护下的垄断经营获取暴利深恶痛绝。文化部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开发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受到普遍关注和争议,原因也正是在此。麦乐迪、钱柜等大型KTV都有自己的专用曲库,并与多家唱片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建立起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不断更新歌曲。因此,曲库是每个KTV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什么歌曲、选用什么版本,完全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如果“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一统天下,所有KTV都是一样的歌曲,一样的画面,那么对企业的经营自由是一种侵犯,对KTV的市场竞争也是一种冲击,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是一种限制。更何况,这种“一统天下”的局面,并非唱片公司、KTV、消费者讨论、协商、谈判的结果,而是来自于行政权力这一外力的强行推广。尽管这个过程的操作者披上了“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的外衣,但是试点结束,免费推广一段时间后会不会进入优惠付费阶段,最终强制实施呢?在批准新的娱乐场所或进行文化执法的时候,有关部门会不会对用系统和不用系统的KTV采取歧视性措施呢?即使这种猜测没有成真(但愿这种猜测也是捕风捉影),那么文化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动用行政力量,通过行政手段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试图为市场准入设置门槛,寻求一统江湖的垄断地位,法律依据又何在?既然是“零成本接入”,那么建立统一曲库系统的成本必定要由纳税人来承担,然而这一系统并不是可以用公共财政来支付的公共产品,那么国家为KTV买单的依据又何在?合法性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