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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三题

丰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三题


张学亮


【全文】
  题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法律政策
  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有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里我把它做了扩大化的解释。话说汉武帝死前十年,由于四处开边、挥霍无度,文景时期积累的财富已经消耗殆尽,一遇天灾,各地便多流民,先是乞讨,后是聚集抢劫,天下于是盗贼滋生,群集山川,遍地皆是,官方无可奈何。汉武帝于是制订一部新的《沉命法》,规定凡是有盗贼而没有发现,或是发现了没有全部捕获的,从太守到小吏,负责的人都得杀头,可以说到了非常严厉的地步。事情的发展不出汉武帝的意料:《沉命法》一经公布,各地治安状况马上好转,天下平安,盗贼匿迹,毕竟当官的还是珍惜自己脑袋的嘛。但是,事情的发展也出乎汉武帝的意料:实际上各地的盗贼活动如常,不仅如常,而且还更自在——因为不改革基本国策,百姓无法安居乐业,盗贼就不可能根本平定;既然不可能根本平定,又要不让那个要命的法律追索到自己,那唯一的办法只有隐瞒事实,明明不好也只有说好,明明有盗贼反倒不用剿。先是下层的小吏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也为了不致于连累上级,所以发现了估量无法荡平的盗贼,干脆也就不再报告;相府一级的等等领导明白下面的苦心,也装成睁眼瞎,或者直接暗示、命令下级不要多嘴。所以汉武帝看看治安抓得有效,法令雷厉风行,心中不免大喜。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便是这样肇始,它告诉我们:一味想单纯地依靠权力,或者通过一项法律来解决问题,如果脱离了一些总的原则,结果会弄得何等的荒唐,甚至不可收拾。权力和法律永远不是可以迷信的对象。
  题二、关注语境、反对大词
  西学东渐,一些象正义、平等、权利等这样的语词或观念飘扬过海而来,在一开始挑战了我们的想象力之后,迅即为我们所信奉,进而变成了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假思索的“应然”。然而,苏力却用他婉约的笔触展现了他思维的细腻,找出了“细节中的魔鬼”。  
  以耳熟能详的刑事诉讼法为例,1996年修改之后,令学界弹冠相庆的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要素之一就是一个刑事被告在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认为他(或她)有罪。这是对刑事被告权利的重大保护。因此,在有关“严打”的电视和广播新闻中频繁出现的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警方抓获的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哪怕这个人是一个越狱后潜逃作案的人。据说这严格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是社会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在众口铄金的氛围里,苏力却不以为然,放逐了我们熟稔的价值论,他对这个语词展开了语境式的分析:让我们假定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入室行窃,让群众或给警察抓到了。而我不明白为什么人们不能说当场抓到了“罪犯”,而只能说群众(或警察)当场抓到“犯罪嫌疑人”?这会不会使中国的普通老百姓犯迷糊:既然是当场,为什么不抓获罪犯而去抓一些嫌疑人呢?警察在依法搜查一个有明显重大贪污嫌疑的人的住宅,面对着大量的黄金美元,他们搜查的不是“罪犯”的犯罪证据,而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而据许多法学家的忠告,即使我们普通百姓或记者也不应当或不能说“罪犯”,而只应当说“犯罪嫌疑人”,否则,我们就是缺少现代法治观念,就是一个社会的法治不健全的表现,甚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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