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于经营租赁法律属性所产生的认识
认识一:经营租赁不应与传统租赁等同。我们应避免产生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的误解。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推断出来的经营租赁的一些特征具有租赁会计准则上的特定含义,应避免与
合同法上的相应概念相混用,如:媒体中常见的所谓经营租赁的租赁期限较短,实际上是指经营租赁的租赁期应满足租赁会计准则要求的低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并不是出租人开展经营租赁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实务中,出现出租人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的情形,是当事人基于商业考虑、自由协商的结果,不构成经营租赁的判断标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合理的实际需要将具体项目设计成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会计确认上的经营租赁。由于租赁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不明确,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操作这种经营租赁的自我调节的空间应较大。
认识二:经营租赁是一个会计上的概念,我们不能将会计上的概念与法律上概念相混淆,并加以运用和指导我们的立法。如将
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与租赁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相等同,并由此认为经营租赁就是
合同法上的租赁,从而推导出经营租赁应按
合同法上的租赁业务来缴纳税,这种推理不但混淆了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而且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正确界定经营租赁的法律属性,找出法律上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上的经营租赁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对于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并准确地研判融资租赁业,制定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规范,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看到,融资租赁形式的不断创造与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在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为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构建各种交易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与融资租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优惠政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得融资租赁的形式不断翻新,其功能也从最初的单一融资功能发展成融资、促销、变现和资产管理等功能。经营租赁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我们相信正确认识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并科学地对待这些创新产物,必将会进一步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尊重融资租赁业客观规律,以发展的眼光,科学地对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争取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