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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的法律属性及认识

  因此,经营租赁在租赁期限上的要求,并不与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冲突。
  第三、从租金的角度来看,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应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根据租赁会计准则,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应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指南的规定,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应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进行约定,租金金额是否涵盖租赁成本,并不成为判断融资租赁法律属性的标准。从融资租赁的理论来看,全额清偿规定本身只是反映出租人获得利润的进度,同融资租赁法律属性是没有关系的。根据研究,这种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被称为(简单)融资租赁,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正是融资租赁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也正是这种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的出现,才有会计准则上operating lease这个名词的出现。因此,经营租赁关于租金的要求,并不使得经营租赁和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冲突。
  第四、从租赁资产来看,租赁资产应具有通用性。根据租赁会计准则,在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指南的解释,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本身的通用性或专用性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求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卖方的选择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事的设备融资租赁物件做了限定,但这只是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经营领域的规定。从监管部门所做的限定来看,这些设备并非完全不具备通用性,因而并不涉及融资租赁本身的法律属性。
  必须指出的是,合同法上关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件与租赁会计准则租赁关于“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从语意上推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件”,是指租赁物购买行为的本身(包括租赁物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具体配置等情况)应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进行,这种租赁物本身可能具有特殊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但在逻辑上,有些租赁物也可能不需要作较大的改动,即可供其他方使用。因此,从租赁物的通用性上判断,经营租赁与法律上的融资租赁存在共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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