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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的法律属性及认识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租赁实际上可以被划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共性特征是出租人在约定的时期内,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承租人选择了租赁物和卖方,即承租人行使了租赁物的购买决策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抽象出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与租赁的本质区分点(也就是融资租赁最本质的特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根据这一区分点,我们可以推断出融资租赁在法律上的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
  第一,租赁物和卖方由承租人选定;
  第二,从形式上看,交易中具有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的卖方)。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互为前提,有着必然的联系,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和选择而购买。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中交叉体现。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但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这是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性。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如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简单推理,凡是完全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即为经营租赁。
  那么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之间有何联系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各自的判断标准出发,进行比较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以经营性租赁为比照的对象,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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