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属于上层建筑,律师是一种工具。马克思说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对这两个基本矛盾的理解大概是这样的:对自然的生产关系,只要在人的智慧范围内都很容易解决,最难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对物质的分配关系。因此分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核心。分配好了积极性就高,生产效率就能提高上去,财富就能增加,反之,则不会增加,甚至由于战争、相互拆台等会使财富减少。因此人的积极性是最核心的生产力,科学技术不是最核心的生产力。有了人积极性就会有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人创造的结果,而不是相反。而解决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主要是分配关系)矛盾的手段就属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政治、道德、宗教、艺术甚至战争等。是以等级制度的强权分配还是平等权利的法治分配,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给出了公认的答案,而律师就是公民实现法治的工具之一。
律师是至善秩序的符号。如果理性地思考,穷尽我们的想象力,我们找不出比民主法治更好的社会秩序,法治社会是得到社会公认的好秩序。“在利益妥协基础之上形成的法治,所代表的是人类的真正正义。因为利益妥协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自主选择和参与,所以,它比任何赐予给人类的一厢情愿的、独断的正义更具有包容性、丰富多彩性和现实可靠性。”《法治与妥协的正义》(谢晖)贺卫方教授说,律师是一个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
律师是社会正义的符号。良好的秩序即是正义。一个正义秩序的社会必须有诚信、公平、正义、权利、繁荣、自由、和平、效率、这一切都离不开斗争,斗争就有斗争的艺术、斗争的结构、斗争程序、公平的斗争、理性的斗争,律师是实现理性斗争的法律精英。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律师、法官、检察官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更是法律价值的守护者,她们共同被称为“法律人”,是法律精神的活载体。有人说律师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有人说法官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我们说公民自己才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正义,没有广大民众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就没有正义。律师不是正义本身,却是正义效率实现的手段,是公民实现正义的工具。
律师是实现法律信仰的先锋,是法律文化的传播者。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信仰,就在于它能够提供平等和美好秩序,如同对上帝的信仰是基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进入天堂一样。信仰明君也是一种信仰,是基于人们对明君的期望很高,相信他能带来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夜不闭户的生活环境,当然那是掌握在别人手中的命运,而法治的秩序追求的命运却是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民众没有掌握自己的命运并在实践中行使和证明,是很难建立法律信仰的,如果百姓正当权利期望中央领导才能解决,如总理为农民讨工资和那些排在北京的各路上访大军,那是建立不了法律信仰的,只会建立“权力信仰”,虽然总理的行为是出于对百姓权利的宏大志愿。总理能够在短时间内立即为农民工讨到工资,虽然也有法律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力。上级领导运用权力的时候就会有地方官员一大帮出来向对方施压,甚至政府自己都会出来掏腰包,而法律却被地方官员们长时间地破坏着,如果没有地方官员的破坏,农民工肯定是不愿意等总理来为其讨工资的,谁也不会想到。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总是想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即公民权利的权威。由于法律的高度专业,法律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普及,即使在美国也不例外。在苏州举行中美律师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律师协会会长迈克尔·格来柯(Michael Greco)在《美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展望》演讲中说到:“调查结果表明了接受调查的美国人有44%不知道美国是三权分立,他们不知道司法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也不知道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律师是通过专门的法律修养的,非法律人员对法律的认识是通过律师的法律实践而感受,是律师的专门知识、忠诚的法律服务和法院公正的司法判决使他们感知到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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