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法治政治的体现。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政治,权利就是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就是政治的核心,而公民权利的保护的具体制度都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因此,政府的政治工作不是如何加强发展政府权力,而是如何使政府权力让人民控制。世界范围的《世界人权宣言》、《权利宣言》、《欧洲人权宣言》、各国的
宪法原则、主权在民原则,看不到一家“权力宣言”,这就是政治。这些政治并不是针对某个政府去的,是向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去的。近代的革命就是人权革命,是权利对权力的制度性革命。维护人权的政府最终成为最有威望的政府、廉洁的政府、最有希望的政、最好办事的政府和最能体现官员良知和理性的政府。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事物不同的两面,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离不开代表民间权利的法律职业者律师。司法从行政、立法中独立,司法是国家公器,法院居中裁判,公民聘请律师参加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就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体现。
律师反对专制,法制之下有讼棍,法治之下有律师。极权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他们讲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老百姓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他们争夺政权的工具。虽然极权也有法律制度,但这法律首先是维护掌权者的地位和利益治理属民的工具。用打比方来讲,就如同企业管理制度,是一个或几个公司老板制定的管理公司进而获取最大利润的制度,其它员工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主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叫做“王法”,就是皇帝维护其“家天下”管理臣民的制度,臣民就是为皇帝卖力的打工者,而且由于只有这一家,所以实际上成为受压迫者,不是人的地位。如果打工离皇帝太近,甚至要阉割了做太监。谁不服皇帝的管理,或者谁敢说皇帝的坏话,就是欺君、大不敬,是要杀头的。法律是可以由圣上任意解释的,没有人可以对一个专制者的行为进行预期,律师是要对行为和后果进行预期判断的,因而专制不需要律师。这样的状态下是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民众完整的人权,不允许挑战掌权者的威望,就不会允许对真理、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的辩论,因而就不需要律师。因此在极权专制社会里只有“讼师”“讼棍”在背后的操作,而没有律师站在法庭上公开的争辩,一个长期生活在幕后关系的人是很难要求他们有职业道德的,因为站在前台的人已经是不讲道德的人。即使如果学习司法独立国家的样子,让“律师”走上前台在法庭里进行辩论,那也往往是摆设,起不了多大作用,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更多的是需要靠关系,走幕后,拉关系,沦为并不高尚的刀笔讼师的行列。
律师制度是公民权利制度保障体现,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权利不能实现,就是公民权利不能实现。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律师权利。无论是中国《
刑法》的306条,还是其它针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其最终结果都是以公民权利的丧失为代价,当然也有律师自身的生存利益的巨大损失。律师在争取各种权利的时候其实都是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实现。当没有公民权利的时候律师就不在人间存在了,因为没有他们的衣食父母,没有他们的生存之源,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