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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

律师漫谈


蔡庆发


【摘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表现,是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政府需要制约的自我完善。专制下产生讼师,民主下产生律师。
【关键词】律师制度 民主政治 公民权利 专制制度
【全文】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总统、议员出自律师。据刘桂明总编的文章中称:“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
  律师是一个公民手中维护权利的“伟大工具”。由于律师在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人认为这是律师的伟大,一个律师时代的到来。其实这不是律师的伟大,而是公民权利的伟大。任何人只要努力都可以当律师,律师只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赚取收入的一个“俗人”,这个俗人由于做律师的技能、知识与做议员、总统的技能知识相似,于是又较方便地可以跑去做总统和做议员,以另一种方式为公民提供服务。请注意这是提供服务,而并非攥取了国家政权。在法治社会里,政权已经是服务工具,而非当权者们的事业,如果要说是他们的事业,那只是一个混口饭吃的事业而已。总统、议员等凡是由选民选举的公务人员可以被选民骂得狗血喷头,丝毫看不出这是他们的“伟大事业”,看得出的是民众权利的伟大事业。律师们的“伟大”恰恰是公民行使权利时而可以雇佣一帮职业者们来提供服务,使公民权利有了更大的空间和力量,是民众管理社会的方式,是公民实现权利而进行斗争的工具,而不在于他们是律师本身。律师的伟大应当是以自己职业的敏锐而更有责任地维护公民权利与斗争架构,与任何企图从公民手中夺取权利的人进行不懈的斗争。律师在为公民权利斗争中是要流泪的,律师是要牺牲的,律师是公民行使权利时手中的大锤,律师被碰得头破血流而仍然前进。在法治的体制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总统、议员,他们的自我实现都是以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得到社会认可为骄傲,而不是破坏法治秩序、攥取国家政权。
  律师是一个规则斗争的符号,更是一个妥协的符号,总归是权利中心的符号。权利从来是既斗争,又妥协的。因为充分斗争而显得权利的独立,因为妥协而显得权利主体的博爱。文明的程度甚至与斗争的是否充分有关。当我们讲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方文明的比较时,它们本质上的区别就是斗争的充分性的区别,哪种文化的斗争可以充分、可以走向公民权利化,哪种文化就是最文明的。没有平等主体的斗争就没有妥协。一个极权政权是不会向民众妥协的。长期的官僚化,决定了维持官僚的最好手段就是树立官僚权威,而不是妥协。妥协的只有无权的民众,百姓的无限妥协正好又滋长了官僚主义,两种对立中很难产生广泛的博爱精神。两个地位不平等的人是很难建立博爱的,建立起来是非常脆弱的。地位平等才有可能充分规则的斗争,充分规则的斗争才可以维持地位的平等。斗争的重要性可以从为罪犯的辩护中获得最好的解释,斗争工具的伟大性在社会的地位决不是善恶观可以裁判的。斗争使人类的良知更充分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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