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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律师代理制度是民主治理社会在司法中的“司法民主”。法学界流行的观念认为司法与政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并认为司法与行政立法相比较较少体现“民主”参与。这一观念已经深入影响社会的总体认识,这一观念其实也没有错。但我认为从民主之治的角度上讲,其实独立司法也是一种民主政治。是社会公众将自己的权力设计为三个部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民主”这“一个主体”对社会、国家之“治”的这“一个任务”,体现的是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主权的完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行政、司法在内容上都统一地属于民众主权,只是“司法”表现的政治方式不同于“行政”和“立法”,并且可以制约行政和立法。在诉讼的司法程序上律师的广泛参与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司法分支内容与形式),或者说是参与司法的重要内容与形式,是民主之治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决不是“法官之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法官的审理是公正的,例如诉讼的抗辩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人身权保护、公诉人举证制度、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等。如果出现法官的审理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有一系列的制度可以纠正,直至将新的“公意”立法确立。律师充分的代理可以使民众参与的司法判决得到相当高的认可。这一社会认可在司法领域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是在专制制度下,公民参与诉讼是在完全的纠问式进行的,有更多统治者个人利益作祟,刑讯逼供是常用的手段,公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就只有等新的专制政权取代旧的专制政权才有可能改变,不允许律师出庭辩护。律师代理制度是社会政治民主化“代议制”在司法中的另类表现。正是因为律师制度是民主之治在司法程序的体现,所以应当将律师作为一个重要的上层建筑,是公民参政议政、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没有什么比公民委托自己的律师参与到国家机关主导的司法程序里进行监督更能传达法律精神了。民主司法的体现还有陪审员制度。
  律师在经济事务中的代理是公民经济自治权的表现形式。法治社会限制政府权力,减少一切政府扩大权力的机会,政府权力以臣服于社会的管理需要为前提。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权力膨胀的基础性保证。公民失去财产权,国家拥有无限的财产资源,公民拿什么与政府权力对话?越是财产国家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越大,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就越大。所有公有制且公民失去监督的国家,掌握权力者享有最优厚的财产利益,并且社会对之无可奈何几乎是无一例外的经验事实。苏联领导阶层的腐败现象在其分裂后暴露无遗。中国当代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主体对国有财产没有话语权。在计划型经济的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分配、交换,都是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很难想象接近行政资源者个个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在分配中广泛地首先考虑自己及其子女亲朋好友的利益,在我们国家早已成为习惯,已经意识不到那是一种对社会的侵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如果谁不照顾自己及其亲人都已经是“不受欢迎”“不懂事”的人了。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自然不会有劳动生产的积极性,经济的破产在所难免。
  经济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在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没有太多的争议。市场调节资源和主导分配,是经济民主之治的方式,也一定促进经济的繁荣。经济的交往和流通,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调整才能够使交往和流通正常运转,建立诚信经济,保护弱者,化解冲突和纠纷,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律师是为社会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帮助其寻求法律救济,不能正确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经济主体会在经济交往中吃下不利的苦果。公司、企业的设立,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建立,签订合同,项目计划、重要业务策略,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投资、融资的运作,劳动法的实施,政府政策和法律风险的评估,对侵害公司企业的权利救济等等领域都需要律师广泛参与,发挥作用,如果这样,一个和谐的社会法律秩序就建立了。
  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真理”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系中形成。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定的意识形态,将这种钦定的确立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9]。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思。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一切可能对这种钦定的文化剥去伪装的机会,都会被专制文化视为大敌。步青云先生说“自治的大学”是民主的四大基石之一[10]。一个专制的文化里,是不允许人们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不允许人们可以追求更大的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它们还要传播愚昧的文化。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育中,这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是极好的证明。文字狱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11] “文革”,中国人再次用无数的“生命”感受了“钦定”文化的厉害。在专制文化里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辩论。律师就是代表公民进行运用法律“辩论”,履行的是公民的“平等”的“辩论权”,是整个社会已经融入一种可以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的环境下,才有律师的辩论。律师的辩论是以一种法律至上的权威、正义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向社会传达一种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向专制宣告它的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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