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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法治是克服权力膨胀损害权力本质,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一种规则与机制。权力的异化为“魔鬼”,并不等于说社会可以废除权力,没有权力存在的无政府状态将是暴力更加肆虐,权力产生的原因恰恰弱者团结保护的结果。唯一的办法是防止权力的异化而损害权力的本质,让权力臣服于民众对社会的管理。历史的经验证明“民主法治”是唯一可以对政府权力有效控制并利用的方式。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和利用,也就建立健全了社会的正义和良好的秩序。
  要实现对权力法理的民主法治化,必须是民众对整个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深层次的民主法治化,包括政治、经治、法律、文化、宗教的民主和自由。相对的是政府权力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上的无主化和不自由。让手段强奸目的,即国家强奸民意,是不具有合法性和逻辑性的。法律、政府、国家都是民众法理的手段,而非目的。民主要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是必须非常谨慎、非常艺术、非常专业地运用法律进行管理、制约和保护。将公共权力分立成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分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的选举、罢免和弹劾制度;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人身权保护制度;律师代理制度;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制度;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诉讼抗辩制度;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政制度;所有这些现代法律制度都具有同一个特征,都是冲着有效控制政府权力而来,像一根根大索将政府权力这个魔鬼捆绑的严严实实。才有了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社会的和谐的社会秩序。任何一处的松懈,都会使政府权力这个魔鬼重新毁坏一切其它制度,打开地狱的大门,反将社会民众锁进地狱,受权力的统治。民众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民众拥有国家权力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行使。因此“法律的本质内容:自由、权利、权力的三维一体”[6]。
  律师代理制度的产生。公民社会的公民个体不可能是亲历所有制度和事务。人的天赋上的差别和社会的分工,使分工交换和代理制度成为社会平等自由实现的经验和可能。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代理人制度。而专制国家是不需要代理人制度的,君主、皇帝永久性地代表一切,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有所有者难以履行职责的时候才需要在某个阶段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制度的正义性必须是阶段性的。如果代理人制度变成了永久性,就已经背叛了正义,不具有合法性,就已经是实质性的专制制度。代理人制度是要负责任的,而永久性的“代表制”是不需要负责任的。阿克顿说“主权是不负责任的权力。不负责任的权力必定是不受制约的权力”[7]。法治社会公民在行使权力和权利时,依法行事是保护自己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经济、最专业的方式。公民在对国家生活的立法、行政、司法(包括参加诉讼)及其它个人和社会的事务里,如果听任最接近立法、行政、司法资源的人的解释和安排,那么仍然有被接近司法资源人所垄断的可能,仍然是一个不放心的事。公民需要委托分散在社会的专业法律人士来帮助自己,如同聘请“保镖”而不是“军队”一样,保镖是不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它是没有统一的组织活动的。保镖是有竞争的,而军队是垄断的,垄断的就很有可能是“喧宾夺主”。是让一些保镖们运用法律给社会以一种法律精神,还是让军队将这些法律保镖们消灭掉而进行垄断专制,这不是哪个个人的问题,而是事关人类是文明进步,还是走向专制地狱的大问题,是民族荣辱兴衰的大问题,是社会民众,更是代理民众的国家机构应当予以非常谨慎的重大责任。立法、行政、司法的垄断地位决定了任何时候任何机会都可能使之变成专制。公民在自身伟大的力量和委托代理人配合进行事无巨细、漫无边际的法律精确监督,就能够贯彻一种法律精神,形成一种法律习惯,一种法律即正义的道义观念。这个委托代理人制度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代理制度,其中律师代理制度就应运而生。
  律师参与政治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表现形式。律师在政治上没有独立主体地位。在政治上的独立主体只有一个,要么是专治的统治者,要么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公民。在专制社会里没有民权的保护,因此是不需要律师的。在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自由、权利、权力的三维一体”,公民自由、权利保护和行使权力并限制权力异化变质,都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在行使各项权利不懂的时候委托自己喜欢的可信任的代理律师,并赋予律师以一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又能够有效控制律师的制度约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总统、议员出自律师。据《中国律师》刘桂明总编的文章中称:“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8] 由于律师在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人认为这是律师的伟大,一个律师时代的到来。其实这不是律师的伟大,而是公民权利的伟大。任何人只要努力都可以当律师,律师只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赚取收入的一个“俗人”,这个俗人由于做律师的技能、知识与做议员、总统的技能知识相似,于是又较方便地可以跑去做总统和做议员,以另一种方式为公民提供服务。请注意这是提供服务,而并非攫取了国家政权。在法治社会里,政权已经是服务工具,而非当权者们的事业,如果要说是他们的事业,那只是一个混口饭吃的事业而已。总统、议员等凡是由选民选举的公务人员可以被选民骂得狗血喷头,丝毫看不出这是他们的“伟大事业”,看得出的是民众权利的伟大事业。律师们的这种表面“伟大”恰恰是公民行使权利时而可以雇佣一帮职业者们来提供服务,使公民权利有了更大的空间和力量,是民众管理社会的方式,是公民实现权利而进行斗争的工具,而不在于他们是律师本身,是公民权利伟大的深层次体现。律师的伟大应当是以自己职业的敏锐而更有责任地维护公民权利与斗争架构,与任何企图从公民手中夺取权利的人进行不懈的斗争。在法治的体制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总统、议员、法官,他们的自我实现都是以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得到社会认可为骄傲,而不是破坏法治秩序、攫取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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