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国家的经济领域不需要律师。专制国家是属于专制者个人的。“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率臣之士,莫非王臣”“朕即国家”。统治者们为了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惜割让国土,如清朝割让的台湾、东北等,为了自己的私欲,可以任意的大兴土木。慈禧在国力衰微、风雨飘摇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挪用大量军费为自己做寿,盖圆明园。皇帝可以几百个、甚至几万个女人,足以证明专制者实际上支配着国家的财产,甚至是臣民的人身。一切产权皆归皇帝所有、或者统治阶级所有,就一定会减少民众手中对抗专制权力的任何物质资源和精神文化资源,更不用说是国家权力资源和军事资源。民主法治社会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其产生的现实背景并不是私人剥削制度,而是民众手中握有资源、对抗国家权力异化变质的重要物质保证。专制国家要维护其统治必须削弱民众的财产权,才能维持专制统治。越是财产国家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越大,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美国社会公民的持枪权的理念就是防止国家权力异化时,公民对抗异化了的国家权力的考虑。所有公有制的国家,掌握权力者享有最优厚的财产利益,并且社会对之无可奈何几乎是无一例外的经验事实。苏联领导阶层的腐败现象在其分裂后暴露无遗。中国当代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主体对国有财产没有话语权。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由领导阶层支配,是不需要社会同意的,采取的方式就是行政命令,当整个社会依靠行政命令,依靠领导们的意志和言论行事时,不需要公民自己的意志声音,解决问题的方式、获得利益的方式均依靠行政领导的权威,如果有法律权威的存在,有公民自己权利的权威存在,则领导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就不利于行政命令在社会的畅行无阻。律师的存在就是要公民权利权威和法律权威存在时,才需要委托代理人。社会无意志、无财产、无法律,因而就无言论、无辩论、无律师。
专制国家的文化领域不需要律师。统治阶级对社会的专制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即不具有合法性,专制国家必然在思想领域进行极大的控制,控制了民众的思想才能够为其非法的权力存在。社会如果可以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念可以争辩,可以追求真理、追求正义,非法的专制国家就无立足之地,就无生存的机会和空间。任何对皇帝不利的言词都会在强大的禁止之列,只允许歌颂皇恩浩荡,言词稍有不逊,就会招来杀身之祸,甚至灭九族。儒家文化的创立者孔子对于思想自由是很讲控制的。少正卯被孔子所杀的原因是因为少正卯:“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辨”“记丑而博”“顺非而泽”。我用法理学翻译出来的意思是:坚持己见、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而不与王权这个组织保持一致;确立社会不同主体的独立性而非完全依附于王权;辩明是非而不唯“大王”之话为真理;宣扬人的自私、计较个人利益,暴露统治者的丑恶嘴脸,没有粉饰统治者的道德;将统治者的非法统治宣扬出来让百姓知道,而不是只认“王”将天下据为已有为“君子”。这些行为都与孔子要维护的王权思想、“君子”思想形成挑战。以孔子的智慧,不会发现不了人的自私倾向性,很容易推断出,如果放开来辩论,“王”的真相就会毕露,“王”的秩序就无法建立,所以必须消除异已的声音。孔子为了讨好鲁王,维护自己的思想,所以当上鲁国司寇才七天,就把少正卯杀了。有人认为孔子少杀正卯可能是杜撰。从维护王权的逻辑上分析,孔子杀少正卯是可信的,孔子不杀少正卯,就不是孔子了。中国历史上兴起过无数的文字狱,可见专制政权对文化控制的认识地位。民众任何对事物认识角度和水平,都以不损害丑恶的皇权思想为标准,更不用说聘请专门的律师来辩论真理了,民不敢辩,还会有律师之辩吗?
律师不产生于专制制度,是因为专制制度没有平等、自由,没有人权,是统治者压迫社会的一个黑暗制度,是没有民众作为社会主体地位和作为对国家控制的主体地位。是一个被奴役的阶级。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专制者的权威,不允许有民众的权威,从而不允许有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精神,也就不会产生律师。律师的权威是民众权威的表现方式,而不是律师权威本身。
三、法治社会与律师
法治社会就是民众治理社会与国家,或者说是人民治理,即通常说的民主社会。“治”是目的,“法”是手段。人民治理社会的方式一是通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形成一种习惯法和制定法律,二是通过设立机构,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来执行法律。从社会大层面上讲,这些机构其实就是民众治理社会的“代理机构”,即“代议制”。无民主即无法治,法律是社会的“公意”,法治就是民众对社会的法律之治,包括对国家机构的法律化治理,是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民主法治社会对国家的治理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由于国家机构是民主权力的附载方式,保管着社会的公共资源,保管者难免利用保管者的职务之便,侵吞、盗取公共资源,并利用工作之便用国家权力实施对社会主体的暴力虐待,从保管者的身份公开地转变为所有者的身份,就是专制国家。历史上的人类灾难基本上都是因为保管者转变成所有者造成的。因此,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全面、深层的监督是确保法治社会的主要任务。法治社会限制政府权力已经是社会的伟大共识,政府不能受到社会的有效控制,就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不是法律治理的政府就不是合法政府。“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控制时,它才是合法的”[4]。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的另一面就是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法治社会在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的控制同时也要对公民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任何一点的薄弱都可能给权力膨胀有可乘之机,就会像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一样,权力魔鬼就会危害人间,就会给带来人间地狱。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对政府极大的不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制权力在人间的危害足以让人们对政府权力采取任何怀疑和任何防范。有人说可以把权力夺过来交给我们信任的掌权者,而这恰恰就是权力在人间制造地狱的最好方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5],这是人类几千年灾难性的经验教训,它就几乎是人类的苦难史。绝对权力从来不会带来道德,“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从来没有见到过权力的道德天使在人间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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