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新趋势 兼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关于侵权的规定
申展
【摘要】在传统上,涉外侵权行为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或者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和众多特殊侵权案件的出现,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关于涉外侵权的规定,在坚持传统规则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
【关键词】涉外侵权 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自体法 意思自治原则 软化处理
【全文】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称为侵权行为之债。由于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任的根据和范围、赔偿的方式和范围等方面规定不同,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长期存在。传统上,涉外侵权案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或者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1]。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在涉外侵权领域出现了用灵活开放的系属代替僵硬的系属以软化冲突规范的趋势;另一方面,针对涉外产品责任、涉外交通事故、国际环境污染等众多特殊侵权案件大量出现,各国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得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区分一般的和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与早期科技、交通不发达情况下侵权行为简单化相对应,传统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几乎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与侵权行为的复杂化和众多特殊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相对应,国际上出现了对侵权行为视其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规定准据法的立法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达三十条之多(自第一百四十五条至一百七十四条),不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而且对人身损害、诽谤、隐私权、干涉婚姻关系、对有形物的损害、欺诈及虚假陈述、伤害性虚假陈述、跨州诽谤、对隐私的跨州侵犯和恶意控告及滥用法律程序十种特殊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准据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同样区分一般的和特殊的侵权行为而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又细分为公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妨碍竞争、因不动产产生的有害影响和基于传播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六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1978年的《奥地利国际私法》和1979年的《匈牙利国际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