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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构成无权代理。基于上述分析,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处分房屋的,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配偶方如果对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配偶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夫妻一方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也不存在部分有效的问题,因为房屋一般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是共同共有。
  鉴于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处分房屋,构成无权代理,因此,如果配偶方拒绝对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买受人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构成不当得利,配偶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配偶方进行追认,买受人经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2、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处分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共有房屋的,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权利人追认或者自己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作者认为,该条文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其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冲突,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认定无权处分的效力,应当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公正与秩序目标之间进行衡平,从而作出选择。公正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秩序指的是民事活动自身进程的和平、稳定与安全。尤其是安全,它需要正常行为发生预期之正常结果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就利益享有的预期包括两种:一为利益享有的稳定之预期,其被称为“静的安全”;一为利益取得确定之预期,其发生于交易之中,称为“动的安全”或“交易安全”。在对抗的两种利益中,一种为公正的载体;另一种则是秩序的载体。于是公正与秩序发生冲突。在以权利为基础建立的正义与市民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整体秩序发生冲突时,民法所做的,当然舍弃公正而保护秩序。(6)强调对交易安全即动态的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法与传统民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利益平衡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运用。依利益平衡原则,在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对原权利人的保护体现为公正,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体现为秩序,当公正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公正应该让位于秩序。当然,这种秩序的追求必须建立在交易人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法律对原权利人表现公正时,赋予其追及权,但在追及权遭遇善意取得制度时,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依侵权行为或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第三人如果是善意,便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阻隔源于所有权的抗辩。反之,第三人如果为恶意,破坏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时便应承担不安全的风险,法律应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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