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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不构成日常家事代理。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实际上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如何理解日常家事之含义?各国立法表述存在差异,《法国民法典》强调日常家事为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德国民法典》指日常家事是能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事务。在理论界,对日常家事的解释通常采取列举的方式,即具体罗列日常家事的内容。如有的学者认为,日常家事的范围包括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等决定家庭共同生活必要的行为及其支付责任。[4]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谓包括未成熟子女(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之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5]房屋等不动产由于价值大,是家庭的主要财产之一,一方擅自处分有可能严重损害他方的权益,因此,房屋买卖当然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还是双方的名下,一方代替他方进行交易时,须有另一方的明确授权,适用一般委托代理之规定,而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2)不构成表见代理。持构成表见代理观点的人认为,尽管一方没有代理权,由于其夫妻之间的身份,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代理配偶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为配偶方的授权,因此合同应当有效。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尽管是夫妻关系,也可能存在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房屋等不动产由于价值大,是家庭的主要财产之一,一方擅自处分有可能严重损害他方的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即是基于这一点而规定的。因此,夫妻一方以双方名义处分房屋时,并不一定就表示其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是一致的,不能作出其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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