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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实践中非常模糊,特别是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更是确信为共有财产无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一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者没有对房屋所有权取得是婚前还是婚后予以区分,一律认定为个人财产;后者则予以区分,认为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一律认定为夫妻共有。有人认为两者存在很大的分歧[3],其实实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现上述错误的认识,在于没有弄清楚按揭性质所致。实务中的按揭只是借鉴了英美法中按揭的名称而没有借鉴其实质,指的是买房人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支付一定的首期房款,然后买方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买房人以所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就是说按揭存在三方当事人—买房人、售房人、银行,两层法律关系—买卖关系、抵押借款关系。按揭一经完成,权利义务关系—买房人与银行的抵押借款关系、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即已确定。因此,婚前一方按揭,其已经于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即使按揭中,配偶方参加出资的,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对按揭房屋仍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房屋所有权要么基于登记取得,要么基于婚姻关系取得,显然配偶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至于婚前出资、婚后参与还款,则是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无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为婚前按揭业已完成,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实质上婚前并没有完成按揭,没有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取得于婚后。因此,该情况下夫妻双方实际上都参与了按揭(因为,总房款=前期付款+需还的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当然,如果婚后一方以其婚前财产还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二、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处分房屋。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处分房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实务中存有较大分歧。主要有按日常家事代理认定合同有效,按表见代理认定合同有效,按无权代理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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